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4日,周某应聘至浙江省江山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贴木皮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4月10日,周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了病假赴杭州做全面检查,经确诊为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后住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周某得知:由于不曾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导致其看病费用只能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比例报销,未能及时足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高额医疗费用给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2020年8月14日,周某在治疗过程中通过“浙里办”APP向浙江省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对援助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批,指派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王中良律师承办该案。 为减少受援人奔波劳累,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先行通过视频约见受援人,随后主动联系其所在企业负责人,详细了解相关情况。企业负责人告知承办律师:(一)由于公司是规模生产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社保缴纳与否一般视员工意见而定,而周某就属于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情况;(二)由于周某在病假到期后并未销假上班或继续请假,且一直处于失联“旷工”状态,公司已经以厂区公告方式解除了劳动关系;(三)公司受疫情影响面临资金链紧张、生产经营状况欠佳等问题,但在辗转得知周某身患重病后,公司通过发起募捐及老板自掏腰包筹集了3万元,给周某送去后遭到其家人的拒绝。 承办律师综合工资流水凭证、诊断住院证明等材料后,深度分析并向受援人及其家属释明:(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未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情形,受援人可主张企业赔偿医疗费用中按城镇职工医保与新农合医保比例报销的差额部分;(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受援人可主张企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三)用人单位以病假期满后“旷工”为由辞退受援人时,受援人理应处于医疗期期限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受援人还可主张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受援人周某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情况后,考虑到后续治疗急需用钱、企业调解意愿较强、尽可能减少诉累三个因素,提出愿意优先选择调解途径解决。 2020年8月26日,纠纷化解进入到调解流程,由于双方在赔款金额上分歧较大。经过法律援助律师长时间调解谈心,双方开始能够设身处地从对方立场出发考量问题,且均表示出和解意向,最终由企业当场一次性赔偿受援人周某10万元。这起由未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就此画上了圆满句号。
【案件点评】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然而,部分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常常将缴纳社保变成“劳动者自己的选择”,私下搞“默契”以达成“双赢”。殊不知,这样做不仅违法还潜藏着巨大的经营风险。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由未缴社保衍生出的劳动争议。其经过承办律师扎实摸排、深度了解、专业分析、全程跟进,以高效调解的方式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