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是一名九零后来浙江义乌务工人员,在某蛋糕店打工。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些同社会上的朋友并与之交往。后来,朋友叶某告诉黄某可以通过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给他用于贩卖,并且以每套2200元的价格给黄某好处费。随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公安人员抓获后,黄某主动供述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经过。 黄某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由于黄某未聘请律师,2020年11月13日,义乌市人民法院通知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相关规定,指派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易晓斌律师,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发现黄某的心理波动大,有些紧张不安,性格内向压抑,心理负担很重。考虑到受援人对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承办律师主动拿出自己亲自办理的相关案例举案说法。通过反复深入沟通,承办律师既成功的消除黄某提供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不构成犯罪的错误理解,了解了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为什么构成犯罪,为什么法律要惩罚。 本案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的证据和犯罪构成要件等法律问题,涉及黄某主观明知和犯罪心理动机,辩护焦点在于适用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承办律师认为,国家机关证件种类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承办律师主动向法官提出,受援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建议充分考虑贩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案与其他贩卖国家机关证件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区别。 承办律师了解到,黄某希望能够尽快退赃退赔并且缴纳罚金。承办律师立即向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反映。开庭时,承办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情节;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4.被告人具有一贯表现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5. 被告人有正当的工作,具备社区矫正的全部条件,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2020年11月18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当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判,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承办律师在深入阅卷、会见,吃透案情和分析梳理证据基础上,提出法律意见并最终被法庭采纳。同时,承办律师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受援人进行法律帮助和教育疏导,增强了受援人法治观念,有利于受援人接受教育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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