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谢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4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籍男子谢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武义县上松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04时35分许,当电动车行驶至武义县上松线50公里950米路段时,与装载在张某某驾驶的浙D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浙HN***号重型普通半挂车车厢掉落遗留在路面的花岗岩石板发生碰撞,造成二轮电动车车损及谢某某受重伤。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谢某某经多次治疗无效后于2018年12月31日死亡。后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外伤术后大面积褥疮感染/全身衰竭死亡。 谢某某现年62岁,居住在距离县城30多公里外的小乡村,家中贫困潦倒,仅靠年迈的夫妻二人务农维持生计,其子数年前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交通事故发生后,家中仅剩59岁的妻子俞某辗转各地为其丈夫求医,花去高达21万的巨额医药费,也未能留住其丈夫的性命。事后俞某各方打听,寻找车辆驾驶员及车主,希望能获得赔偿。该事故车辆车主系挂靠公司,并非实际车主,不愿意承担责任,且驾驶员及车主都一致认定,该事故应有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由于撞上车辆遗落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俞某与三方多次协商,均未果。 俞某到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2019年2月25日武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俞某申请,并指派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张丽丹代理此案。 援助人员张丽丹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俞某。由于俞某年岁已高,听力不好,语言不通,沟通较为困难。援助人员张丽丹不厌其烦的,一遍又一遍的向她询问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看完所有资料后,援助人员张丽丹发现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清楚,其丈夫谢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是不争的事实。怎么样才能维护俞某的合法权益,为俞某及家人争取应得的赔偿?援助人员张丽丹觉得,此交通事故案件如果能调解,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都相应的承担部分责任,那是最好的结果。于是援助人员张丽丹带着俞某来到县交警大队调解中心。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与对方沟通后,表示调解无望,对方谁都不愿意来承担责任,只能走法律程序。援助人员张丽丹认为:一、由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上掉落遗留在路面的花岗岩石板未及时清理且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谢某某驾驶电瓶车与石板发生碰撞引起交通事故,致谢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江山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系车辆所有人,也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车辆投保的某两个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主动与车辆驾驶员、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再三分析案情,沟通协商,希望能调解处理本案的赔偿问题,仍未果。 最后,援助人员张丽丹征得受援人俞某及家人的同意后,决定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驾驶员张某某、车主某物流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两个财产保险公司。援助人员张丽丹自费为受援人俞某复印费多份材料;多次到交警队复印相关的证据材料;细心认真的计算出死亡赔偿金756828元、医药费216925.4元、丧葬费30549.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等赔偿清单,于2019年3月7日为受援人拟写了起诉状到法院立案。2019年4月3日承办人与审判员沟通,是否能组织调解,审判员觉得此案件较棘手,如能协商,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并针对性的做了两个保险公司工作,希望能四方协商解决。同时发现重型半挂车辆有实际车主罗某,系武义人,应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开庭审理。庭审前,两个保险公司表示愿意协商解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在审判员的调解下,五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其中某保险公司赔偿俞某及家人12000元;另一保险公司赔偿俞某及家人348324元(其中医药费59972元);由车主罗某赔偿俞某及家人33600元。扣除驾驶员垫付的医药费及救助基金,最后支付俞某及家人281839.75元,所有款项于2019年5月12日付清。俞某及家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该案已于2019年5月全部执行。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辆遗落物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业内一直存在争议。无论是驾驶员还是实际车主,执行巨额的赔偿款,都较为困难。本案承办人耐心细致的与涉案各方沟通,最大限度的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帮助受援人通过较为快捷的调解方式,获取281839.75元赔偿款,体现了法律援助价值。本案的历时较长,工作量较大,受援人居离县城较远,家境贫寒,承办人为减轻其负担,自费为受援人复印多份材料,上门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结案后,受援人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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