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侯某高危作业致损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侯某2014年7月份来到青海省化隆县牙什尕镇,后在化隆县牙什尕镇彩钢厂务工。老板每月支付固定工资,2015年6月份彩钢厂接了牙什尕镇上多巴村王某某要求给房屋屋顶加固彩钢的活,彩钢厂安排侯某和李某、张某、卫某某等四人从6月22日开始作业。几位工人看到所要加固的屋顶的房屋距高压线只有三米左右,需加固屋顶的最高处(屋脊处)距高压线是1.4米左右。因高压电线有绝缘层几位工人没有在意,只采取了戴橡胶手套和穿橡胶鞋的措施。2015年6月26日即连续施工几天快要完工,早上十点半,侯某到屋顶取螺丝,因脚下打滑,为保持身体平衡就抬起左手时被头顶的高压线吸附后击伤昏迷,当时被屋顶的同伴李某某、张某紧急救治。侯某被紧急送往青海省人民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在主治医生的建议下转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治疗,前后在两级医院共住院二十八天,在住院期间受援人全麻下于2015年7月8日进行了左前臂中上三分之一处截肢、双下肢消痂、左上臂扩创手术;于7月16日在全麻下进行了自体皮取植手术。于2015年7月23日出院时被建议门诊定期复诊。前后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10万左右。侯某出院后多次与对方协商赔偿未果,于2015年10月22日到化隆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考虑到案件复杂,援助中心指派青化律师所承办此案。 因为侯某不是本地户籍,也不属于农民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由哪个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成为了难题,中心建议侯某到当地镇政府寻求帮助,后当地镇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协调下出具了侯某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解决了申请法律援助程序上的问题。在向侯某了解案情时,发现侯某不仅已经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交通费等,而且因左前臂被截肢身体造成残疾。而高压电经营者、房屋修建者、工程承包者都没有向侯某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受理此案后,为了准确确定本案的诉讼请求数额,承办人建议受援人进行伤残评定,在伤残评定后再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为涉及受援人安装假肢的费用,故起诉时计算本案的请求数额达到了1541069.38元,在收集相关证据后于2016年1月4日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电力公司、房屋所有人列为本案被告。 化隆县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活动,承办人提供了十三项证据,证据内容达到八十余页,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因为在庭审前第二被告又追加房屋建设施工人为本案被告,庭审调查进行到晚上八点,各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工作才结束。因第一被告对伤残鉴定和假肢安装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合议庭确定由第一被告申请对伤残评定重新鉴定;原告方申请对假肢装配方案及费用申请鉴定,合议庭决定在重新鉴定后再次开庭。在等待鉴定期间,承办人建议办案法官进行施工现场勘验,在几方当事人的参与下,查明现场的三根高压线最低线距离屋檐分别为:2.55米、2.42米、2.42米,因考虑案情因素无法丈量距离屋顶的距离,但已经确定对方高压电距离屋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和三期与原告方向法庭提供的鉴定完全一致,而假肢鉴定的费用与原告方请求的装配方案的费用相差巨大。 在2016年10月20日法院进行第二次庭审,原告方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请求,要求对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原告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的标准计算,并为此增加诉讼请求40182.2元。法庭辩论阶段,四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围绕: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范围和认定以及对原告所遭受损害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三被告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么是原告自行承担,要么提出其他被告应承担责任的观点。承办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了某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房主在国家电力设施区筹建房屋,而且将房屋修建承包给无资质的人员,存在选任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施工者没有资质就承包建房,而且在施工中未采取安全措施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办人提出原告在施工中采取了脚穿绝缘橡胶鞋,手带绝缘橡胶手套的措施,以一个民工的基本能力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故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经过四方当事人的多次的庭审辩论,本案进入最后陈述和调解阶段,因某电力公司体制的限制等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调解结案。 2016年十二月六日本案历经一个月的诉讼终有了结果。化隆县人民法院以(2016)青0224民初1号民事判决确定了本案一审结果,由某电力公司赔偿398397.66元;第二被告房主赔偿159359.06元;第三被告工程承包人赔偿79679元。一审判决后因某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在中级法院的调解下几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及时取得了赔偿款。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争议标的较高、诉讼参与人较多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不能仅仅局限于规范,应想法设法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本案申请时如按照规范要求原告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出具困难证明,这不仅会给申请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有可能因时间耽搁会影响案件的进展。故在申请时法律援助中心特事特办,这也体现了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原则。本案的胜诉主要是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向证人调查取证,及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到事故现场查看等工作的及时开展奠定了基础。在具体案件当中承办人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时增加诉讼请求,认真准备证据目录和代理意见,据理力争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个复杂案子的辩护成功需要律师投入大量精力,只有认真研究案情,熟知法律规定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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