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结婚不久的少妇李某某怎么也没预料到,一次吃饭竟然改变了自己的人生,从此美貌与自己无缘,昔日的姣好面容只能从照片中寻找。 2014年12月14日,李某某及家人到互助县某火锅店就餐,该店使用的是灌装液化气。就在李某某等人吃饭过程中,因为该液化气罐气管老化,加上长时间炉体加热,气管破裂,燃烧的火焰喷向坐在气管旁的李某某,李某某来不及躲闪,脸上和双手已被火焰包围。随后在家人和火锅店服务员的帮助下,大家关闭了液化气罐,但李某某已经受伤严重,脸上和双手布满了大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烧伤(火焰)5% TBSA‖°颜面部及双手”。火锅店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主动承担了李某某在医院的全部医疗费用75478.66元。 经过医护人员的治疗,李某某在住院51天出院,但因为烧伤面积较大,且烧伤部位为脸部及手部,李某某已基本毁容,这对于20多岁的李某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虽经家人及丈夫多次劝导,但李某某还是整天用头巾将自己的头裹得严严实实,不敢出门,不敢见人。对后期如何治疗及是否能完全恢复,李某某没有一点信心。 此后,李某某及家人多次与火锅店负责人协商后续治疗问题,2015年2月3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被告承担李某某的医疗费并给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10000元,并给付后期治疗费及误工费、护理费等。然而,协议达成后,该火锅店因严重亏损,几个投资人之间互相扯皮推诿,不愿意履行协议约定,甚至对李某某避而不见,所签订的协议也成为废纸。 无奈之下,李某某决定先做伤残鉴定,准备走司法程序。2016年3月11日,李某某伤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2016年8月15日经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续治疗费为3000-5000元左右∕单次,误工期为30-45日,护理期为1-30日,营养期为20-30日。 2016年8月19日,李某某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威远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听取了李某某反映的情况后,接待律师一方面对李某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告知李某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另一方面向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为其指派了承办人。 2016年9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承办人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165009.2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被告方对烧伤事实无异议,但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同意赔偿。代理人据理力争,认为李某某颜面部被烧伤,整天躲在家中不敢出门,即便出门也经常戴口罩,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原来活泼、开朗的原告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整天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的原告,时常担心被人讥笑,精神上的创伤难已弥补,这种损失用金钱是无法弥补的,应当给付精神抚慰金。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法官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明确表示对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将给予支持。考虑到被告方几人合伙经营的火锅店因经营不善已经停止营业,即便判决但执行也比较困难的事实,李某某也作出了让步,最后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被告方在约定日期前一次性赔偿了李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1416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赔偿个案情况却是千差万别。本案中,李某某被烧伤后,整天躲在家中不敢出门,即便出门也经常戴口罩,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原来活泼、开朗的性格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整天沉默寡言、神情忧郁,时常担心被人讥笑,精神上的创伤显而易见。法律援助律师通过娴熟的法律技能,在多部法律中找到了依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发表了有理有据代理意见,法官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对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给予支持。虽然款项数目不大,但其对受援人精神抚慰的意义极大,就如冬季清晨的那一缕阳光,拨开阴霾,照亮心底阴暗,带来了新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