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市一家光电信息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手机摄像头的企业,年销售量达到100多亿元,是我市的一家重点科技型企业。公司十分注重产品的知识产权,年专利申报量达几百件。但由于专利申请的时间周期较长,而手机摄像头的上市周期又较短,公司上报专利申请还未授予,产品可能已经在市场上淘汰了,所以一般的专利保护制度无法满足该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为了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证明公司所研发技术的在先权利,该公司的法务人员与公证员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对该公司研发的技术资料所存储的计算机上的硬盘进行保全,一方面可以确保技术资料的原始数据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可以将知识产权形成的时间尽可能的前移,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浙余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宁波某光电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余姚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叶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宁波某光电信息有限公司因保护知识产权需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于二○XX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对申请人的电脑主机箱内的硬盘进行封签的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蒋某于二○XX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来到浙江省余姚市舜宇路XX号宁波某光电信息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由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在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蒋某的监督下,将放置在该办公室内的一台标示为“方正”电脑主机箱内的硬盘进行拆卸,由本公证员对该电脑的主机箱、所拆卸的硬盘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九张)。随后,由本公证员将拆卸下的硬盘密封于包装盒内,并在包装盒外张贴封签条,密封完成后,由本公证员对该密封的包装盒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六张)。拍照完成后,本公证员将封签的硬盘交给张某保管。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共十五张)均为本公证员现场拍摄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照片十五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