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婴抚养事实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一对中年夫妇来到我处,向我处公证员讲述他们与其女儿的情况。原来这对夫妇于1988年结婚后一直未生育,以前在外地做生意。2000年5月30日凌晨他们的房东孙大妈在其家门口发现一个弃婴,因孙大妈了解他们无法生育但希望有个孩子的情况,所以让他们领养这个弃婴。后来一家人生活很融洽,为了不让孩子知道自己是弃婴,跟别的小朋友不一样而受到心灵上的伤害,当时他们不懂相关法律,通过非正规手段于2006年给孩子申报了户口。现经查实需要重新申报入户,因为孩子2016年就要中考,需要身份证,他们很后悔也很着急,在咨询了很多地方后,被告知需要办理抚养公证,才能入户,因此今天才来寻求公证处的帮助。 在了解了这对夫妇的诉求后,我处公证员详细说明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抚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被抚养人的身份证件; 2、抚养人自述书、当地村委会、镇出具证明; 3、当地镇计划生育部门、民政办出具证明; 4、亲子鉴定、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照; 5、全国打拐信息比对证明; 6、抚养人邻居的证人证言; 7、抚养人的婚姻情况证明; 8、被抚养人曾上过学,其当时上学时学校出具的有关材料。 在告知当事人相关事项以及证明材料后,公证员积极联系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终于备齐了必要的手续,于2016年7月11日办理了抚养事实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随后该当事人回来说他们已顺利办理了孩子的落户手续,孩子也顺利拿到身份证参加了考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6)XX字第XX号 申请人:金某夫,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杨某丽,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金某怡,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金某夫、杨某丽于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共同抚养弃婴金某怡,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六年七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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