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腾空被执行人王某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的一处房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预防纠纷,镇海区人民政府指派上述街道办事处具体经办相关事宜,骆驼街道办事向本处申请了腾空前现状的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处接受申请后,与相关执行实施部门协调公证方案,对腾空前现状及腾空时的重要过程进行录像固定证据。并按规定出具了公证书。 申请人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所附影像资料,有效防止了当事人的扯皮、闹访。 在各类行政执法活动中,虽然执法行为具有公信力和证据效力,但在特殊的容易发生纠纷的行政活动中,由公证机构的参与是行政活动更加公开透明,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甬达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 法定代表人:叶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瞿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向本处申请,要求对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XX路XX号楼XX室房屋(附车房一间)强制腾空前房内物品情况及腾空后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詹某及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于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来到上述房屋所在位置,詹某对上述房屋(含所附车房)的开门过程及房内物品情况进行录像,并对XX室房屋内物品腾空后现状进行了录像。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一张为依据詹某现场摄录内容所制作,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光盘一张(密封)。 浙江省宁波市信达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