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7年5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的库房用于存放图书,该《库房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被申请人负责提供安全、消防、治安防范的大环境即防火、防雨、防洪等义务,如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的,由被申请人依据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并约定,被申请人负责对仓库的监护,承担库房、地面、门窗等库房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租赁期间被申请人未遵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由于被申请人将库房内的下水口堵塞及未对库房外的排水沟及时清理,导致在2021年7月25日下大雨时,雨水聚集在库房内不能及时排出,造成申请人物品被浸泡,给申请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水泡造成的物品经济损失138787元;2、本案仲裁费及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日签订《库房租赁合同》,在交纳2020年4月租金时,申请人就以没有赚到钱为由提出免除部分租金,由于被申请人讨要租金未果,遂于2021年7月向西宁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后双方达成调解。直到2021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城中区法院通知,申请人以财产损失赔偿为由将被申请人起诉,8月30日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22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西宁仲裁委通知后得知申请人再次提起了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存在申请人所说未履行合同义务情形,库房内的地面现有状况在被申请人承租之前就已形成,转租后申请人一直使用不存在堵塞下水和不清理杂物的情形。库房内5间房间地面高出中间通道15公分左右,不存在雨水流入情况。申请人在法院起诉和仲裁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在时间、事件起因、金额损失等多处环节表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在库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对甲方被申请人的条款过于严苛,不合理,应为无效条款。请求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向申请人赔偿因水泡造成的物品经济损失138787元?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XX的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6514元,由申请人XX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内容及签订合同带来的风险有预估,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双方已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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