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书面申请称:2019年9月20日,申请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锅炉、锅炉房内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的锅炉及锅炉房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价款为24万元。申请人按合同约定给被申请人供了货且安装好相应的设备,合同履行地花土沟附近。申请人按照合同履行完后,被申请人先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共计支付了10万元,尚欠申请人14万元未支付。申请人屡次向被申请人追讨欠款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委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刻支付欠申请人工程及设备款14万元;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延期付款的利息10618元(自2019年12月1日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2021年7月5日,并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本案被申请人经合法送达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应否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及设备款14万元?2、被申请人应否承担延期付款利息10618元?
【裁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及设备款10万元。 二、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5日的延期付款利息1940.82元。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延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仲裁费用6922元,由申请人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15元,由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707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再退还,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以上款项,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方逾期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仲裁庭认为,本案《锅炉、锅炉房内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书》和《付款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损坏国家、集体、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锅炉、锅炉房内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书》和《付款协议》内容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判定双方是否履行应负义务的主要依据。 关于被申请人应否向申请人支付工程及设备款14万元的问题。申请人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锅炉、锅炉房内设备及安装服务合同书》和《付款协议》约定,申请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应予以支付工程及设备款10万元。仲裁庭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程及设备款10万元的事实,本庭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应否承担延期付款利息10618元的问题。庭审时,申请人明确延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进行主张,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2021年7月5日止,利息计10618元。对此,仲裁庭认为,2020年1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付款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在完成对所在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维护,培训司炉人员以上工作完毕后被申请人在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剩余10万元,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证实巡检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仲裁庭能够确认的款项给付时间即2021年1月1日的次日为起点计息,即自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7月5日(申请仲裁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1940.82元,对申请人仲裁请求超出部分,仲裁庭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利息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问题,仲裁庭予以支持,即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利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以后,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所谓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可向相关机构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