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外籍人士赛缪尔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塞缪尔(Samuel Adoboah Hayford)和侬索(Nonso Nnona)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安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塞缪尔和侬索要求当地政府提供免费律师担任他的辩护人。由于外国人犯罪案件在安吉尚属首例,经研究,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法律援助中心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了塞缪尔 Adoboah Hayford的申请,并指派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王义、徐兆红律师承办此案,担任塞缪尔的援助律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由于塞缪尔系非洲人,担心语言不通,所以承办人联系安吉职高一位教师担任翻译后立即前往安吉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塞缪尔。在会见中,经征得塞缪尔同意由承办人担任其律师后,承办人首先对公安有无侵犯其权益情况存在进行了核实,然后又询问塞缪尔是否有从事诈骗活动。通过了解,得知塞缪尔是2008年通过旅游签证进入中国的,一直居住生活在广州。广州那边很多非洲人玩一种他们自己称为非法在线的“游戏”,即境外黑客人员联系境内的塞缪尔,由塞缪尔提供中国境内银行帐号,境外黑客人员通过“黑”邮件方式发现有人要支付货款,通过创造和国内供应商极其相似的邮箱,通过创造的邮件说更换支付方式,并将境内供应商的银行账号篡改为塞缪尔事先提供的银行帐号,由此诈骗了多家单位货款,然后由侬索前去南京、张家港等地将境外购买商所支付的货款取走。塞缪尔告知承办人,其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款项总额为12.4万美元,最后一次在南京准备取2.2万美元时被公安给抓住了,因此其涉案金额为14.6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八十余万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财物达到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承办人将可能的判刑结果告知了塞缪尔,塞缪尔希望能够直接判决驱逐出境。 会见结束后,承办人立即和承办民警联系,对塞缪尔能否驱逐出境进行了解。承办民警告知承办人需要向省公安厅请示,但是如果塞缪尔等人能够退赃,则对于其适用驱逐出境显然是有利的。承办人和承办民警联系过后,再次前往安吉县看守所会见了塞缪尔,由于之前的翻译没有空,所以这次是承办人单独前往,在会见过程中,承办人直接使用英语和塞缪尔沟通,由于塞缪尔的英语带有非洲口音,与英式英语和美音的区别很大,所以交流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承办人采用口语和书写结合的方式耐心的与塞缪尔交流。塞缪尔对于公安要求退赃表示愿意,但是表示自己没有钱,需要联系上非洲的家人才能退赃。侦查阶段,承办人共计会见塞缪尔三次。 塞缪尔的案件于2014年3月移送到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承办人拿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决定书后立即前往检察院复印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仔细阅读了全部材料,制作了阅卷笔录,将证据确实、充分的指控与证据尚有欠缺的笔数进行了区分,发现塞缪尔与侬索被查获的卡共计取款八次,金额共计156165.88美元和20万人民币,但是有受害人报案的仅有三笔,金额共计53518.714美元,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均没有受害人报案。而且通过对比塞缪尔和侬索的笔录发现,对于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陈述区别很大,而这其中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塞缪尔被认定为主犯,从而加重处罚。根据阅卷分析,承办人于2014年4月16日再次会见了塞缪尔,通过向塞缪尔发问,对阅卷中的问题一一进行了核实。 2014年4月23日,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人发现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塞缪尔涉嫌诈骗罪,同案犯侬索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3518.714美元,正是之前阅卷中有受害人报案的三笔。承办人审判阶段第一次会见塞缪尔时,塞缪尔对起诉书指控其诈骗罪以及诈骗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侬索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常激动,认为二人在行动中只是由于扮演角色不同而做了不同的事情,区别对待对他不公平。承办人分析侬索之所以被指控这一罪名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侬索在笔录中一直声称其系受塞缪尔的雇佣;第二,侬索一直声称不知道银行卡款项的来源,也不知道黑客游戏;第三,侬索笔录中说他不知道护照是假的,而唯有塞缪尔的一份笔录中提到了侬索是知道款项来源,指控侬索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证据不充分。承办人据此和塞缪尔进行了解释,塞缪尔认为侬索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他们二人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两人每次取款不会是各拿10%的分成,而且塞缪尔强调是侬索先找到他要求实施这些行为的,而且侬索在弄护照照片时知道护照是假的。承办人据此再次研读卷宗,发现侬索主张其不知道护照真假的陈述显然是虚假的,因为侬索的四本护照都是其本人照片,但是名字、国籍迥异,显然与常理不符。而且雇主与雇员各10%的分成也不合逻辑。由于侬索的供述不仅影响其本人罪名,而且影响塞缪尔是否属于主谋的认定,显然对塞缪尔的定罪量刑影响较大,因此承办人确定将庭审辩护意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集中在塞缪尔与侬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上,驳斥侬索对犯罪中二人作用的不实陈述,以达到不使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塞缪尔为主犯加重处罚的目的;另一部分辩护意见集中在被告人塞缪尔有哪些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并将被告人希望直接驱逐出境的意见融入其中。2014年8月14日承办人参加了庭审,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2014年11月17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塞缪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并处驱逐出境,被告人侬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处驱逐出境。

【案件点评】

本案自2013年11月指派给承办人办理至结案历时一年,且系安吉县第一例对外国人涉嫌犯罪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意义较为重大。承办人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会见被告人塞缪尔有七八次,除第一次有翻译之外,以后每次会见都是承办人直接使用英语和塞缪尔沟通,虽然由于口音差异以及承办人自身英语能力欠缺原因交流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承办人采用口语和书写结合的方式坚持与塞缪尔交流,且除了办案需要之外,每次塞缪尔打电话要求律师会见时,承办人都会及时会见。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对此案非常重视,多次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制作会见笔录,认真整理辩护意见,最终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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