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项某因公共设施妨碍交通造成损害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项某是一位从浙江省缙云县农村走出的中年妇女,她在金华某养殖场打工,微薄的工资收入仅够供子女读书和家庭基本生活开销,日子过得虽然有些清苦,可一家人生活还算安逸。但是2014年8月23日的一场事故,打破了项某一家人安逸的生活,让项某走上艰辛的维权之路。这天中午,项某因牙疼骑电瓶车前往医院就医,行至婺城区白龙桥镇乌村垅生猪养殖合作社处被悬挂在道路中间的一根电线绊倒,项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项某是一个勤俭本分的人,由于担心住院时间长医疗费自己难以承受,受了重伤却只住院一天,花去的治疗费也不足5000元,后便回家休养。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很快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查明悬挂的电线属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电信公司”),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项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注意前方情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项某前往金华电信公司要求索赔5000元医疗费,金华电信公司凭着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理所当然的拒绝了项某的赔偿请求,仅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了项某2000元。 对于本就贫困的家庭而言,数千元的医疗费也是一笔巨额花费,医疗费全额索赔无望,项某自己又因伤在家休养不能上班,没有收入来源,生活陷入了困境。一个偶然的机会,项某看到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宣传广告,得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弱势群体维权,遂前往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项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当天就为项某办理了法律申请手续,并指派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成奕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在接案后立即与项某约谈,了解事故的详细经过。经了解,其实项某的要求并不高,只要她自己花去的5000元医疗费得到赔偿就心满意足了。在援助律师面前,项某对拒赔一事流下了伤心的泪水。在她看来,自己并没有做错什么,却要承受这样的委屈,伤虽在身上,痛却在心里。援助律师首先安抚项某不安的情绪,随即对案情进行深入的了解。经过对全案的了解,援助律师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最终的赔偿依据,依据其他法律关系仍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由金华电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完全有可能获得更高的赔偿。援助律师对项某表明诉前最重要的两项工作:一是对案件经过及事实的固定,二是本案赔偿数额需要经过伤残鉴定之后才能明确,从而为向法院起诉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项某对法律一窍不通,几次约谈下来被援助律师的专业及认真的态度打动,在援助律师的陪同下完成了伤残等级、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的司法鉴定。经鉴定,项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鉴定结果远远超乎项某的预料。 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如对待每一起援助案件一样为项某提供尽可能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在这起案件中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为项某联系到了金华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的“小周今日谈”栏目组,希望通过舆论力量唤起人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小周今日谈”栏目组对项某受伤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走访调查,在走访事故发生地时,当地村民纷纷表示悬挂在道路中间的电线时日已久,却无人修理。这一调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援助律师眼看案件起诉的条件已经具备,帮助项某准备证据并很快为项某罗列了证据清单,起草起诉状,随即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金华电信公司的民事诉讼。根据援助律师的计算,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共计220015.7元。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本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几乎全部认可了项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金华电信公司赔偿项某201120元。 判决后,金华电信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并在履行期限内进行了全额赔付,很好地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项某在拿到赔偿款后再一次流下了眼泪,并不停地说感谢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感谢成奕律师,感谢金华市电视台的帮助。

【案件点评】

这起案件,从最初的不到5000元医药费索赔无望,到最终获得20余万元的赔偿,从最初项某承担全部责任,到最终项某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整个案件结果无疑是令人欣喜的,而在此案背后的法与情也值得思考的。 我国法律条文固然繁多,而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在浩瀚的条文中寻找最适合案情的那一条,以破开那重重迷雾。本案若是思维局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那么诉讼阶段很难改变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项某的理赔很不利。在庭审前的协商以及开庭审理中金华电信公司也一度固执地认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理赔依据,进而不敢轻易答应赔偿。而本案若是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项某的赔偿完全是另一种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款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充足的依据。 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仅靠适用正确的法条是不够的,若是没有法律援助,项某很难承受不少的律师费。媒体的介入也使得本案的调查更为广泛、细致,相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也充分考虑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社会各界都在能力范围内体现了人道主义情怀以及对法律的尊重。 事故谁都不愿意遇到,但起码这一次,结果是好的。一根失修的电线牵出人间法与情,一头是弱者一头是正义,一头是法一头是情,而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将弱者维权引上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纽带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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