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底,浙江某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关闭车间停产停业,并勒令员工限期搬离宿舍,但未就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问题作明确表态。这一举动引起全体在职员工不满,近百名员工围堵公司办公室讨要说法,公司负责人拒绝现身解释。另外,原先与公司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因公司未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纷纷加入声讨队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虽第一时间介入,但因员工人多嘴杂且诉求急迫,安抚工作很难展开。同时,有员工鼓动百名员工有计划、有组织、有手段地到区政府、信访部门控诉,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冲击,形势甚是严峻。 众员工陆续前往当地司法所,要求给予法律援助。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员工陈述、审查相关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属于群体性诉讼,遂向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要求增派律师到场。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情况并复查材料,决定受理近130名员工的法律援助申请,指示司法所先行登记员工信息,同时,在律师群发出通知,平宇律师事务所主动承接此案。应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平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志愿团立即抽调程宝康、南振安、叶露茜、庄克建四名青年律师骨干承办此案。考虑到时间紧迫,一切手续从简后补,四名律师驱车前往鹿城区法援中心,与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事发地司法所。 律师一行人到达现场后,首先安抚公司员工,向员工解释相关规定,请员工推选5名代表。代表人选确定后,召集员工代表进行谈话。在听取员工陈述事实及诉求后,援助律师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对接,决定现场办公,即现场受理法律援助、登记员工案件信息、核查证据材料、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并让员工签字捺印确认。这是一次高难度挑战,根据以往经验,百余名员工完成法律援助申请相关手续,就需花费至少一天的时间,更别谈开展其他工作。实际上,在承接该案时,律师团队已就本案的操作模式与法援中心进行探讨并获支持,故抱着学习心态处理此案,想展示鹿城速度,努力完成“最多跑一趟”的目标。 当然,律师是有备而来的,虽然时间仓促,但仍在有限时间预先准备好了所需文本且复印到位,文本基本采用要素表,员工只需按照要求填写信息即可,省略发问环节。现场将员工分为4组,每位律师负责一组,区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材料收集整理、现场秩序维护及后勤补给。利用半天时间完成大部分员工的信息填写、材料核查,再用半天时间完成剩余员工信息填写和材料核查,并撰写了所有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请书,让员工逐一签字确认。援助律师在与每位员工进行交流,除了告知法定程序外,一再叮嘱切勿行为出格。值得高兴的是,律师联合监察部门给公司负责人施压也收到效果,公司变卖了几十斤贵金属折现发放了员工4月工资,但表示无力解决经济补偿问题。 意想不到的事情第二天发生了,有部分员工在员工罗某等人的鼓动下,前往温州市政府门口呐喊控诉,好在有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全程跟从,故没有发生恶意事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下,市劳动仲裁院、信访处、鹿城区监察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律师,与员工代表再次座谈,耐心解答员工疑问,同时指出其不当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员工代表表态积极配合工作。 备诉过程进展顺利,员工均能配合律师进行数据(经济补偿金)核对。在立案前,援助律师与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沟通,就以要素表形式提供案件信息征询其意见,目的是想尽快简化庭审程序,缩短办案时间。该意见得到市劳动仲裁院的全力支持,且与其准备尝试的要素式审理模式不谋而合。律师针对本次群体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有关要素式审理模式的要点,根据员工提供的银行卡明细、社保明细、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整理出每个人的入职时间、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进而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制成表格。 庭审中,仲裁员仅需要以“要素表”为基础查明事实,梳理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从而确认庭审要素和顺序,并重点围绕焦点进行审理。以传统模式审理起码要三天才能走完庭审程序,只用半天即完成,极大优化庭审程序,再加上立案时律师的配合,仲裁整体效能明显提高。 2017年5月26日,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员工提出的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一百多位员工对法援中心、律师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均感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员工诉求就是经济补偿金一项,争议焦点就是公司是否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公司贴出的公告内容以及后续一系列行为,律师主张因公司经营困难并停产停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因协议书上已明确经济补偿金金额,现公司未履行,请求同样应予支持。上述意见均被仲裁庭采纳。 另外,律师在听取员工意见时,充分告知其请求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可实现性,最终经员工同意确定仅主张经济补偿金,放弃其他诉求。这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然要求,确实与普通案件存在区别。差异意味着不同步,不利纠纷解决,反而可能损害员工权益。 按照以往经验,这种涉案人数众多的集体案件,从申请法援到备诉到立案到审理到裁决,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精力且极其耗时,本案成功实现大跃进,极大提高效率且实现公平,超额完成预期任务。更重要的是,律师与仲裁院的良性互动,促使劳资矛盾及时缓解,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真正实现多赢,维护了社会稳定,获得各方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