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涉嫌抢劫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9日,贺某某、乔某、张某某从西藏返回四川江油市,途经青海省格尔木市时三人预谋:从格尔木市租车前往西宁市,到达西宁市后将司机捆绑并且不支付车费。当日,三人在格尔木市购买了绳子,并租用冯某某车牌号为豫HXXXXX的车前往西宁市。8月10日凌晨当车辆行驶至国道109线某处时,贺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仿“五四”式手枪威胁冯某某停车后,张某某与乔某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将冯某某捆绑。随后,由贺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因被害人冯某某反抗导致车辆驶出公路发生侧翻,贺某某用仿“五四”式手枪向被害人冯某某身体射击,三人劫取了被害人冯某某随身携带的3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三人准备离开现场时,听见冯某某呼救,贺某某再次向冯某某开枪射击。随后三人逃回四川省江油市。经鉴定冯某某系枪弹损伤造成肺脏、肝脏组织破裂,导致大失血死亡。 2021年6月11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为张某某指定辩护的通知,指派本中心乔婵律师负责该案件。为做好辩护工作,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法院阅卷,会见受援人张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及案件中疑难复杂问题。公诉机关认定张某某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认定为从犯。同时认为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承办人认真分析案件情况,为张某某确立了罪轻辩护的辩护思路。法院的第一次庭审因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提出程序性违法事项,被迫中止审理。两个月后,承办人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及罪名,承办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受援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承办人认为本案仍然存在很多合理怀疑,提出了在量刑上对受援人有利的判断。 二、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资料,承办人认为受援人张某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一)受援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在本案中作用小,较一般的从犯在量刑时应当更轻。(二)受援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受援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四)受援人张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况,人身危险性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三、具体量刑意见:承办人认为受援人张某某触犯刑法,但在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等情节,希望合议庭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在公诉人量刑建议上再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部分意见:承办人在会见张某某时,其强烈表示愿意赔偿,但苦于自己无经济能力,且因自己和家人联系少,其家属经济能力差,也无法实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希望合议庭考虑该情况,做出公平公正判决,实现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的司法价值。 本案于2021年11月15日宣判,法院最终判决受援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附带民事部分,与其他两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2138.5元,当事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系本地区重大案件,且案件发生据今有十几年时间。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法律援助律师根据事实情况,认真研究,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的前提下,提出对受援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有效辩护意见,体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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