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上门办理房产过户委托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2月3日一早,公证人员就接到市民陈某某的求助电话。陈某某称,他受金某某和余某某夫妇的委托,在2月4日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是陈某某与购房方约定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春节假期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张,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此时不宜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眼看着委托期限到期,这让陈某某倍感焦急。 【处理结果】同日上午,公证人员与金某某、余某某取得联系,得知他们与我处公证人员同住一个小区。我处公证人员急之所急,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为金某某和余某某提供上门办证服务,重新办理了一份委托书公证,最大限度的减少了人员聚集流动。 【典型意义】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立公证处认真谋划、积极应对,努力践行“公证为民”的公证理念,做到“防控”和“服务”两不误。针对公证工作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公证服务方式,每天指派专人解答公证咨询和预约公证服务,积极引导群众电话咨询、网上预约,避免人员聚集。对于急需办理的案件,通过线上审查后,预约时间,在做好消毒、测量体温等严格的防范措施基础上线下签字,确保了当事人和公证人员健康安全,保证了公证服务不断档,展现了公证员热情服务、尽责执业的良好形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台正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金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X。 申请人:余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金某某、余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食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金某某、余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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