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8日,两名男子急匆匆来到富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询问后得知,两人分别是包工头孙某某、货车司机周某某。因孙某某承包殷某某家的民房建盖中,雇佣杨某某参与施工,杨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上跌落到周某某货车上,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人就杨某某坠楼死亡赔偿费用、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向富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联系死者杨某某家属,并赶赴事发现场实地调查。从杨某某家属处得知,出事当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村调委会的调解以失败告终。 调解员得知此情况后,迅速赶到村调委会了解当时调解相关情况。据了解,孙某某为小包工头,承接了殷某某家民房建盖项目,途中孙某某雇佣了杨某某参与施工,周某某为货车司机拉运施工材料。在施工中,杨某某不慎从房屋跌下至周某某的货车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家属提出80万元的赔偿要求,孙某某等人认为赔偿金额太高,导致无法达成协议。 调解员听完情况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各方责任以及赔偿的金额。在掌握基本情况后,调解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到镇调委会进行调解。吸取上次调解失败的经验,调解员认为再次让各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已达不到调解效果,加之死者家属一时还无法接受杨某某死亡这个事实,情绪容易激动,无法正常开展调解工作。因此,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 调解员分别让殷某某(房东)、孙某某(包工头)、周某某(货车司机)发表意见。三方当事人都表态愿意赔偿,但对死者家属要求赔偿80万无法理解,他们认为,杨某某跌下属意外,加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已尽到责任,80万的赔偿不合理。 调解员对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死者家属认为,杨某某属佣工,发生损害应由雇佣方承担所有责任,加之杨某某为家中主要劳动力,要求赔偿80万元。调解员意识到,对死者家属要从法、理方面入手进行思想疏导,于是,调解员对死者家属宣读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知识,让其认识到赔偿金需有法律依据支撑,不能随便提出,这样既无法解决问题也得不到赔偿,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相互谅解,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死者家属听提调解员的意见后,态度有所缓和,愿意依法合理赔偿。 至此,调解员认为时机已成熟,组织各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协商。根据调解员现场调查、询问村民、查看殷某某民房等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调解员提出,孙某某为施工雇佣方,存在建设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管理不规范等情况;杨某某在施工中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措施保护,造成杨某某不慎跌落,施工中存在个人过失;周某某未按施工要求将其货车停靠在规定车位,违反相关施工操作流程,对杨某某死亡存在间接的关系。综上,调解员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孙某某需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进行合理测算赔偿金额。本着互助互谅,从人道主义出发,殷某某也同意给予死者适当的补偿。最终,死者家属同意调解员的意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几方当事达成了书面协议: 1.由孙某某、殷某某和周某某共同支付杨某某意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费用共计31.6万元。 2.杨某某的后事由其家属自行处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杨某某家属自行承担,不再牵扯其他三方当事人。 随着协议的签订,因为建民房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得以成功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损害赔偿纠纷案,且所涉及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切身利益问题,在实践中,该纠纷较为常见,但由于提供劳务者的风险意识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低,还有接受劳务一方组织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也存在不足,双方对安全隐患缺乏预见性,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因此,镇调委会本着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分析和总结争议焦点,并对症下药,从法理、乡邻的立场让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利用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利用乡情感化当事各方,通过反复说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同时也为死者获取了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