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乙等人与永仁县某幼儿园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何某某与夏某甲、夏某乙属子女关系,何某某、夏某甲系某镇某社区一组居民,二人均属精神残疾人,夏某乙多年前已经出嫁,现系何某某、夏某甲两人法定监护人。 2008年某幼儿园因受“8.30”地震损坏了教学楼,需拆除扩建,何某某的房屋在此次改扩建拆迁范围内,某幼儿园于2009年5月30日与何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对相关协议事项进行了约定,何某某原宅基地集体土地面积:28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98.28平方米。2009年8月28日安置新房建好后对新建房屋进行了验收结算,实际占地面积 127.2平方米,建筑面积131.24平方米,结算总价为102501.31元。2017年3月以来当事人何某某、夏某甲的法定监护人夏某乙多次到县信访局和教育局反映:“母亲何某某的房屋在某幼儿园改扩建过程中被征占,安置补偿不合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另当事人何某某、夏某甲属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双方当事人因安置补偿费用问题发生纠纷。特申请永仁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给予调解。

【调解过程】

因为纠纷发生时间较长、涉及金额大,并且夏某乙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始终要求通过调解处理,给予补偿。根据纠纷情况接到申请后,镇调委会高度重视,及时成立调解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一方面专题研究纠纷解决办法,另一方面协调司法所相关人员立即对纠纷情况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在充分了解纠纷情况后,镇调委会于2018年6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夏某乙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某幼儿园没有将土地补偿款完全补偿给其母亲,要求补偿80万元。某幼儿园认为当时的补偿是通过两种形式解决的,一是货币安置,另外一种是房屋安置,夏某乙的母亲选择了房屋安置,双方还签订了协议,现在要求补偿是不合理的,且要求补偿的费用过高。通过双方陈诉,根据之前调查了解。调解找到双方的争议点在于何某某原宅基地面积为289平方米,拆迁后安置的房屋面积为127.2平方米,相差161.8平方米未进行任何补偿。针对此争议点,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一方面积极、耐心地做夏某乙的思想工作,并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疏导教育。逐渐,夏某乙认识到自己先前80万赔偿的主张是不合理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调解员对幼儿园方就何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内容进行深入剖析,指出夏某某选择房屋安置,但幼儿园方未按协议要求达到房屋安置面积,属违约行为。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协商,调解员从情、理、法等方面促使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镇调委会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1.由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当事人何某某、夏某甲拆迁补偿土地面积差价67566.54元(土地补差面积为161.8平方米,按照当时同区位的集体土地评估价417.593元/平方米计),困难补助60433.46元,合计12.8万元,此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打入当事人何某某在永仁信用社开设的账号内,由何某某自行管理使用) 2.自此协议签订以后,当事人何正某、夏某甲及法定监护人夏某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当事人某幼儿园或者任何单位支付任何补偿费用,并不得再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信访,保证息诉息访。 3.当事人何某某、夏某甲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夏某乙须承担监护责任,照顾好何某某、夏某甲的生活起居,不得虐待、遗弃。何某某、夏某甲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享受待遇,受法律保护。

【案例点评】

注重调查矛盾纠纷情况,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依据该事件发生时间跨度较大,当时工作人员大多数都以不在该工作岗位,了解纠纷发生的真实情况尤为重要,这就要求调解员快刀斩乱麻,通过走访实实在在了解清楚事情的整个过程,才能找出问题出在哪一方,才能找到纠纷调处的切入点,尽快找到双方争议的焦点,拟定出调解方案,迅速进行调解。 通过充分了解事情经过,首先对纠纷双方进行了必要的法律宣传,听取双方对处理此纠纷的意见,寻找双方诉求的平衡点,并切入要点进行调处,对当事人指出其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明确对于法律规定的赔偿应该给予支持,但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及其他无理要求将不予支持,对另一方当事人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对为补偿的相关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调解人员的共同努力,通过各方努力及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从而使该纠纷得以化解,并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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