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X月X日我市一名年轻听障人钱某来到我处,并从包里面拿出了一些资料,其中有自己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还有一份委托书范本。公证员潘XX在接待过程中发现这位聋哑青年是需要办理一份委托妻子李某前往西北某生殖中心做人工授精手术的委托公证。公证员接到这个公证事项以后非常困惑,交流成为最大的障碍,我处立即开展讨论,需不需要聘请聋哑学校的专业老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公证人员在与钱某的互动动作中看出,钱某一直手中拿着笔,能够书写,公证员潘XX试着用笔写下几个问题,看看钱某能否用笔回答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做到的,就不需要再请手语老师了,令人欣慰的是,这位聋哑青年完全能进行笔谈。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保障办证程序的顺利进行,公证员潘XX事先列出了需要进行沟通交流的关键问题、重点问题、告知内容以及办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细节衔接等,并由钱某在草稿件上手写回答全部问题,也就是几乎以模拟彩排的方式让公证员了解了这位特殊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事也让对方熟悉了整个办证程序。办理过程中,公证员提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人工授精手术是使用委托人自己的精液还是使用其他捐精者的精液,这涉及重大事项,钱某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写到“自己的父母都是聋哑人,我自己也是,不希望以后发生遗传方面的原因影响下一代,所以决定采用人工授精方式接受捐精者的精液”。 最后,公证员潘XX采用对笔谈过程全程摄像的方式为钱某顺利办理了委托公证。考虑到钱某是残疾人,经处领导审批同意,为其减免了公证费。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湖南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 钱某,男,一九XX年X月X出生,地址:浙江省湖州市X区XX街道X小区X幢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钱某于二O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印(右手食指),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钱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