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5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完善程序终结的结案标准和案件退出机制,诸暨市人民法院与诸暨市司法局签订了《关于对部分终本执行案件引入公证法律意见的会议纪要》,在执行终本案件中引入了公证意见制度。5月21日,诸暨市公证处对诸暨市人民法院移送的移交拟终本案件(申请人秦某与被执行人傅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公证法律意见书。 尽管有2003年的《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8年的《司法部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等规范对公证法律意见书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对此的运用还是相当少的。 与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所不同的是,公证机构在身份角色上主要还是人民法院职能的延伸。故而相对于为一方服务的律师法律意见书而言,作为司法辅助的公证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更为中立、客观;而相对于要呈递给证监会等职能部门的法律意见书来说,其不像律所那样众多而难以被证监部门一一管理,公证机构由于地域关系而与人民法院有着良好的互动关系。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2018)浙诸证法字第1号 致:诸暨市人民法院 本处接受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对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作相关核实,就(2017)浙0681执4X43号一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处审查了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的下列材料: (一)执行立案材料[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相关材料、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7)浙0681执4X43号)、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和流程管理信息表、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表]; (二)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浙0681民初1X906号]、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浙0681刑初1X46号]、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681民初1X296号]; (三)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浙0681执4X43号]、诸暨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浙0681执4X43号]、诸暨市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681执4X43号]、诸暨市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浙0681执4X43号]、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0681执4X43号]; (四)诸暨市人民法院查询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婚姻、工商、不动产、电子商务、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资料; (五)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681执4X43号]; (六)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的执行调查笔录一份; (七)诸暨市人民法院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2017)浙0681执4X43号]; (八)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笔录一份。 二、本处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三、经审查核实确认的事实: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对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方式了解情况,确认如下事实: (一)申请执行的标的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计XXXXXX元,申请执行人是秦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现住XXXX),被执行人是傅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二)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傅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发出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延长执行期限也已超期,被执行人现在浙江乔司监狱服刑。 (三)诸暨市人民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工商、不动产、电子商务、车辆、有价证券等查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申请执行人秦某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 (四)申请人秦某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计XXXXXX元)被执行人傅某至今未履行。 (五)本处专门派工作人员到诸暨市次坞镇XX村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是被执行人傅某现在浙江乔司监狱服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线索。 四、法律意见: 依据上述事实,本处认为(2017)浙0681执4X43号案在执行过程中,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傅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傅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或线索,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延长执行期限也已超期,被执行人傅某现在浙江乔司监狱服刑。综上,(2017)浙0681执4X43号一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建议诸暨市人民法院终结(2017)浙0681执4X4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诸暨市人民法院参考,非经本处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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