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姜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姜某某,男,1989年3月23日生,黑龙江省穆棱市人,小学文化程度。2014年2月14因抢劫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姜某某系三次累犯,2005年8月,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0月,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3月17日姜某某由看守所转入冀东分局,目前在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姜某某思想偏激,好逸恶劳,敏感多疑,思维方式狭隘,有自虐倾向。由于在日常改造中其经常抗拒改造,吞食异物有自残行为,并顶撞干警、违规违纪的极端行为,曾多次受到严管集训、禁闭处理,被确定为监狱级顽危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姜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年幼时父亲因故意杀人罪判刑入狱,母亲与父亲离婚,带着姜某和其姐妹三人改嫁。在继父家生活也不顺利,经常被继父母亲嫌弃,一年后便离开,重新改嫁。母亲与父亲吵架时会拿刀割伤自己,为姜某的自残自虐埋下了隐患。上学后,由于自己的身世,遭到了同学的严重歧视,被同学欺负,常与同学打架,逐渐形成了自卑、多疑、暴力的性格。 (2)社会经历:姜某自述,因经济原因母亲曾让其辍学。姜某把母亲告到派出所,后由村里资助上学。因与同学打架最终辍学。以此继父对其产生了看法,他便离家出走,后被收容遣返。此后便在街头巷尾闲逛游荡,由于姜某年纪小,没有生存技能,逐渐的养成了小偷小摸的行为,并形成了好吃懒做、好逸恶劳的恶习,最终演变成抢劫,变成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2005年8月,姜某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8年10月,该犯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2月该犯被法院判处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2.入监改造表现 姜某于入监服刑改造后,对监狱的教育改造表示不满,不严格要求自己,多次违反监规纪律,经常不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改造松懈偷懒,好逸恶劳,敏感多疑,思维方式狭碍,不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多次自残,4次吞食异物,在犯群中影响恶劣。主管干警通过多次对其谈话教育并从他犯处了解到姜某此种抗改的原因及想法。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姜某小学未毕业,就开始在社会上流浪,对法律知识匮乏和没有约束的环境下成长,使他对一些违法犯罪现象习以为常,甚至玩闹作乐,对法律的威慑置若罔闻,乃至犯罪后不认罪、重罪轻认,对量刑尺度模糊不清。导致该犯认为法院对他量刑过重,判处其刑期较重等客观理由使其对抗改造。 (2)家庭原因 姜某亲生父亲因故意杀人进监狱,母亲两次改嫁、处理矛盾方式过激,加之过早辍学,接触社会较早,缺乏正常的价值观、法律、道德、文化教育,周边人群的歧视、冷漠这都是造成姜某多次犯罪、违规抗改的重要原因。 (3)自身原因 姜某自卑、敏感、多疑,爱钻牛角尖,思想偏激,处理问题矛盾方式粗暴,对别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正确认识接受,认为别人都是对自己歧视、有敌意的。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姜某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该犯不关心他人,缺乏同情心,感觉迟钝,对人抱有敌意。典型的情绪不稳定,对各种刺激的反应都过于强烈,情绪激发后很难在短时间内平静下来,容易与人发生冲突,容易出现各种心身问题。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该犯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缺失,一直认为自己只要有病就能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没有给其他人造成过度伤害。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信念。针对该犯的情况教育过程中,要耐心和细致,深入浅出的采用多种教育方法进行综合施教。 (2)性格因素:由于该犯家庭成长环境影响,缺乏关爱导致该犯性格不健全,性情不稳定,自虐倾向,性格偏执,爱钻牛角尖,事事以我为中心,在教育过程中,可以感到该犯的强烈反抗信息,包括情绪抵触和行为抵触,同时又会表现出无理取闹的行为。 (3)心理因素:该犯内心渴望温暖和爱,渴望被关心,用自己的判断标准来判断失误,出现认知与现实不符,自己认为正确的就一定是正确的,缺乏自我反省能力和情绪宣泄的方法,容易被周边的人和事影响而产生冲动和鲁莽,不计后果。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姜某的现实改造表现,特别是为了保外就医自残、吞食异物的过激表现,干警与心理咨询师研究决定对症下药,制定矫治方案,让该犯尽快树立正确价值观,放弃抗改行为,认罪悔罪并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植入积极的信念。姜某对其自身表现,有时会表现得后悔和可惜。我们要从情感上与他拉近距离,合理共情,并在语言中关心他的感受和变化,让他感受到我们对他的关心和关爱,让他降低戒备心理,敢于和我们交谈。引导其认识自己对同犯的语言刺激是其自身个性所致,别人并没有歧视他、调戏他,并明确告知他,在遇到情绪波动时要找警官和心理咨询师想办法,警官和心理咨询师一定会为他提供帮助,为他植入积极地信念,敢于面对自身问题。 (2)加强人文关怀。合理安排劳役,督促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他喜欢干力气活,不喜欢干细活,我们安排他做产品摆放工作,看到自己的劳动成果他自信得到了加强。关心他自残时留下的后遗症,并积极为他治疗,他自己都会感觉不好意思,真正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帮助他处理与他犯之间的矛盾,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造氛围。他感同身受,监狱是真的关心、关爱、关注他。通过关心生活、关注改造、关爱健康等手段,从根本上消除该犯的怨恨和叛逆心理。 (3)加强法制教育。从懂法、知法、守法对其进行认罪悔罪教育引导帮助,姜某在能够接受干警的教育和沟通以后,结合法律常识教育让其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的威慑作用,了解法院定罪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等,让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监规纪律,受到的制裁是罪有应得的,自己的犯罪给国家、社会、家庭都造成了巨大伤害,自己在监狱服刑和接受改造教育是必须的。 (4)营造改造氛围。利用罪犯小组积极改造的力量,为其提供学习及生活上的帮助,并帮助他培育一些兴趣爱好,使其能逐步融入到监组的集体改造生活中去,让积极和谐的改造环境影响其偏执的习惯思维和行为,体验集体的温暖,培养良好的行为养成。在小组内引导其与他犯正常沟通,在生检会、小组自查会等场合鼓励其积极发言,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逐渐正确认识监狱的惩罚与改造的作用,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5)加强心理矫治。邀请冀东分局心理专家多次对姜某进行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工作,了解其人生每一阶段的境遇和思想动态及心理变化,系统的进行了专业的矫治训练和教育,疏导其性格偏执和敏感易怒的缺陷,逐渐养成了相对健全的性格。 6. 预期矫治目标 (1)加强守规守纪意识和法律意识,知晓基本法律常识,促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建立自信心,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杜绝抗改自残行为。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干警和心理专家的持续不断的教育攻坚和心理矫治,姜某已基本消除了自伤自残的隐患,明确表示彻底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任务,与他犯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并获得了减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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