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3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2014年5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家庭成员共3人,妻子家庭妇女,女儿上小学。王某出事前主要跑运输,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对王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4年4月3日,A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A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人员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4月11日经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2017年4月12日,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4年6月19日,县司法局收到了县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 2014年6月20日,王某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县司法局报道。县司法局依法为其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组织宣告情况。 王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妻子、派驻社区矫正警察等人,在司法所会议室举行了对王某入矫接收的宣告仪式。司法所长宣读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以使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手机定位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增强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最后,王某进行入矫宣誓,庄严宣誓,悔罪伏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他人有益的人。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建立由司法所所长、工作人员、王某妻子、派驻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网格员所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了入矫宣告书、责任书,并根据王某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从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公益劳动、走访要求等方面分类实施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与王某初次接触中,以平和、温暖的语气与王某沟通,使王某敞开了心扉,详细汇报了自己的家庭主要情况及生活工作情况,以及交通肇事给家庭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对其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鼓励他继续参加工作劳动,不要有思想负担;并向其详细讲解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消除了王某的疑虑。经过沟通,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者发现王某有一定悔罪意识,家庭经济压力较大,存在自责、自卑情绪,精神状态不稳定。 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矫正方案,确定了矫正工作重点: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重新树立对生活的信心,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司法所认真履行职责,与派驻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网格员、志愿者经常性走访王某家庭,及时加强沟通和保持信息通畅,共同开展对王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王某经常性开展集中性认罪伏法及法制、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消除王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建立自信心,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三个月期间,王某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司法所对王某的心理状况和现实表现进行了综合评估,将其列为普管人员,实施一般管理。 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王某法律意识有了一定提高,思想状况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他告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虽然交通肇事不是我故意造成的,但我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的痛苦,也给我的家庭增加了负担,我一定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用改造自己的实际行动,回馈政府和家人对我的关怀”。 家和万事兴,交通肇事类的社区服刑人员,因经济压力大,普遍会导致一定的家庭矛盾,如果不及时进行调处化解,将对此类人员的矫正进程形成严重制约。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这一情况,联合社区干部和志愿者,开展经常性走访,交心谈心,一方面教育引导王某对家人要尊重、理解、体贴和关心,另一方面,劝导王某妻子,对丈夫多些宽容、关怀、鼓励和陪伴,促进建立包容和谐的家庭关系,借助亲情的力量消除王某的心理适应障碍,增强矫正效果。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矫正最后两个月之际,司法所在严格做好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再次调整对王某的矫正方案,注重加强对王某的公民道德、劳动保障教育和警示教育,一方面促进他以诚待人,使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他更好的融入社会;另一方面,通过警示教育,促使他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再次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7年6月15日,经历了三年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矫正期满,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给出了鉴定意见,依法解除了对他的社区矫正。 (二)发放解矫证明书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时,县司法局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规范的填写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将证明书下联交给王某本人。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2017年6月15日,县司法局填写了王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保留了存根,并于当日将王某的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到了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检察院。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王某及帮教小组成员签订帮教协议书、责任书,将王某纳入安置帮教范围,列为一般帮教对象,同时,告知其安置帮教期间应该注意的事项,并鼓励王某积极面对生活,重新扬起人生的风帆。

【小结(或反思)】

一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注重与社区服刑人员建立信任关系,使其打开心扉充分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这有利全面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情况。 二是要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生活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存在的隐患及时纠正和指出,对存在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化解,消除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加强和巩固矫正效果。 三是要注重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循序渐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找准矫正重点,及时调整措施,针对性开展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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