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女,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银川市永宁县,居住地为银川市金凤区。2016年8月11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期间被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2016年8月23日张某某到银川市金凤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接受法院委托,对张某某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7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是否适用缓刑的张某某,需要调查其家庭、平时表现、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管教条件及措施等,以发函的形式委托金凤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金凤区司法局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组织对张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制作了调查笔录。8月5日,经金凤区司法局研究后慎重做出了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填写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于2016年8月9日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6年8月23日,金凤区司法局收到了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当日送达了回执。同日,金凤区司法局为张某某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发放报到通知书,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该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2016年8月24日,张某某持金凤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司法所报到入矫。经研究,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居委会司法专干、社区矫正警察、监督人等六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办理了入矫手续,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依法严格落实。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组织宣告情况 为能让新入矫的张某某上好入矫第一课,金凤区司法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在宣告室对其进行了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警示其要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张某某入矫报到的第一天,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社区矫正的相关手续,通过与其以及家属首次谈话所掌握了解的情况为其制定了专门的矫正方案,并告知她在缓刑期间所要遵守的各项管理规定。之后的几个月内,张某某虽然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但从与其接触谈话及每次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中的表现中,司法所发现了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张某某对自身犯罪行为认识不清不深,没有从内心认可法院的判决,总觉着自己事后已经将信用卡套现的钱如数归还受害人,这样的犯罪行为应不属于恶劣的情形,法院仍判处自己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太过严重;二是张某某性格比较内向多疑,不善与人沟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刻意保持较为疏远距离,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存在排斥对抗情形;三是张某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导致其对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明显不到位。因此,司法所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了几条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一方面由司法所牵头,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每月对其进行一次走访,全面了解其思想行为动态,适时给予精神鼓励和生活关心;每月一次法治教育,为其讲授文化知识、政策法规、公民道德课;每月开展一次深入内心的帮扶教育谈话,了解其真实心理情况,帮助其打开心结,消除思想疑虑,正确对待面临的人生困惑;另一方面安排张某某参加社区组织的环境卫生整治、关爱孤寡老人、义务普法宣传等社区服务以及司法所或者司法局组织的各种志愿服务、参观学习、感悟实践等类别的社会活动,让张某某在承担服务社会职责并身体力行中感悟学习的同时,创造各种机会鼓励张某某主动与周围的人进行交流,打开心扉,以健康的心态积极主动参与到各项社会活动中。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张某某在社区矫正中期遵规守纪意识有所放松,具体表现为每当工作与司法所集中教育学习发生冲突时,常常借工作原由请假不参加学习,同时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参加社区组织的服务活动,思想汇报字迹潦草,内容虚空,不按照规定进行书写,应付了事。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召开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会议,明确了强监管和重帮教的工作思路。一是加强法治教育,帮助张某某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常识,提高其法治思维及法治意识;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安排社区矫正警察对其进行一次深刻的教育谈话,告知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帮助她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服刑意识,使其端正矫正态度,认真接受社区矫正;三是强化家访监督,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家访,与其监督人面对面进行沟通,取得本人以及监督人的深度信任,掌握其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在政策范围内提供一定经济上的帮扶。 (三)矫正末期针对张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经过司法所对张某某矫正方案以及监管措施的及时调整以及后续的严格执行,张某某在社区矫正的中后期阶段,能够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规定,按时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每周主动将自己的情况进行电话汇报,也能够积极主动参与社区服务,在社会交往方面也发生着一些喜人的变化。面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最初的紧张、疑虑、谨慎、回避到后期的信任、坦然、主动交流。社区司法综治专干也告诉我们,张某某在为社区提供义务服务的时候,各方面都有进步,不但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劳动,干起活来还很踏实、卖力,对社区工作人员也不再回避、远离,大多时候还能热情主动的进行交流。通过其变化可以看出,张某某现在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份,能够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有效自我管理,内心状态、心理结构也趋于正常和稳定。2018年5月中旬,张某某休产假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连同矫正小组成员对她进行了家访,并购买了一些婴幼儿用品,张某某非常感动。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两年来,司法所在张某某监管帮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得张某某本人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张某某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得到了增强,她能够从法律的角度正确看待社区矫正这件事,能够接受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的事实并端正身份意识、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二是张某某的性格个性得到重塑,端庄自信,坦然平和。社区矫正期满前最后一次思想汇报中,其写到,“在两年的社区矫正生活中,特别感谢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对自己的关心和帮助,今后一定会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多收看法治频道的节目,努力提高法治观念,不辜负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帮扶教育。”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2018年8月21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对张某某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首先向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其次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同时宣告解除矫正后,纳入安置帮教。2018年8月21日,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张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张某某当场签收。
【小结(或反思)】
通过对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管理,我们深刻领会到,想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意识,并将责任意识转化为认真细致的工作实践,只有这样,才能从日常点滴小事中及时捕捉到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变化以及行为动向,并从中及早发现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类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精准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