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1997年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盐池县,现年19岁。2014年5月22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止。2015年11月17日,张某到盐池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5年11月17日,张某到盐池县司法局报到,司法局依法为其办理了入矫接收手续,当日,张某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强化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三)为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和张某的家属组成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对张某进行社区矫正宣告,确保各项矫正措施有效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求其每月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和参加公益劳动,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重要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其平日表现和实际情况,督促其遵纪守法、遵守矫正规定。二是成立由司法所、村委会、其亲属、社区志愿者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借助亲情的力量加强帮教效果。司法所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的原则,尽可能为其排忧解难,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以灵活的形式调动张某矫正的积极性。三是注重心理疏导,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对张某主观心态上的纠正,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通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采取循序渐进、以情感召的方式,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并在张某本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后,在思想上有了重要转变,认罪悔罪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有明显提升,心态积极向上,对生活充满了信心,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孝老爱亲,主动与人交流,在平时的生活中乐于助人,传播正能量。通过亲戚朋友的帮助介绍,现张某在灵武某校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维修工一职。其本人表示,通过社区矫正,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在今后的生活中会继续学法懂法、遵法用法。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期满后,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按时对张某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了鉴定,根据其表现良好的鉴定结果,对其出具了《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盐池县司法局依法对张某解除矫正,向其出具、宣告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小结(或反思)】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一时冲动,犯下了罪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经历了人生较大起伏,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深刻到位,非常珍惜目前来自不易的生活。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张某个案特点,坚持依法矫正和人性化矫正相结合,践行“治本安全观”,立足监管、教育、帮扶三大矫正任务,通过以人为本,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以法服人的工作方针,进行心理矫治,帮其重新拾起生活的勇气,真正实现了为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