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章某与汤某的房屋相邻且共用承重结构,一同坐落在浙江省青田县章村乡某村某山的一个大庭院中。因汤某的房屋年久失修,无人打理,多处木质承重柱腐烂脱落,房屋面临倒塌的危险,严重危及到章某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章某曾多次联系汤某要求其修缮房屋,防止房屋倒塌,但汤某一直推诿拖延未采取任何措施。经村委多次协调未果后,章某于2019年5月16日至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耐心接待了章某,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后,得知章某1947年出生,已有72岁,又是病残复员退伍军人,根据浙委办发(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且此案是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鑫瑜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查阅了受援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受援人事实情况,并且对涉案房屋所在地进行了实地勘察,对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了解。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基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援助律师告知了受援人诉讼风险,并向受援人提出可以通过消除危险和无因管理两个诉讼方案解决问题: 1、消除危险方案。由于房屋具有随时倒塌的危险,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典型的不作为侵权。受援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要求汤某立即采取措施修缮涉案房屋,以消除房屋倒塌的危险,但该方案在判决后的执行阶段会面临诸多问题。比如:①判决后如果汤某仍不履行修缮义务,法院对其强制执行的周期过长,无法第一时间消除房屋倒塌的危险;②汤某可能消极怠工,通过恶意延长工期的方式,拖延房屋修缮的时间;③房屋修缮的程度由汤某掌控,修缮后,房屋仍有可能具有倒塌的危险,如受援人对此有异议,需要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2、无因管理方案。由受援人将汤某的房屋先行修缮后,再就修缮费用要求汤某支付。受援人可以以无因管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汤某支付修缮费用。适用该方案可以规避第一套方案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实现受援人的主要诉讼目的。加上房屋修缮的时间和程度均由受援人掌握,只要修缮费用合理就能够诉请汤某支付。判决后对于金钱债务的执行,法院具有完善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制度,加上汤某经济状况良好,执行风险较低。 受援人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充分考虑利弊,选择了风险较低的无因管理诉讼方案向汤某主张权利。方案确定后,援助律师向受援人说明了无因管理中需要承担的几项义务:①通知义务,即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以能够通知和必要通知为限;②报告与计算义务,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但以能够通知和必要通知为限。并要求受援人在修缮时将修缮的情况和价格及时告知汤某。 涉案房屋修缮后,因汤某不同意支付房屋修缮费用,援助律师以修缮的费用起诉汤某,要求汤某支付修缮费用。2020年7月22日,在法院主持下,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与汤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汤某支付受援人章某修缮费用7000元。本案最终获得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援助律师为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不仅仅考虑了本案能否胜诉,还考虑到了后续的执行问题,在分析利弊后,帮助受援人确定了最适合的诉讼方案。由于本案诉讼要求简单明确,诉讼理由充分,在法院主持下最终调解结案,有力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上消除了危及受援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