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在沈某的带领下向多个被害人进行催债,王某某以言语恐吓、强行进入被害人家中、在被害人家中吃住、将贴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字样的车辆停放在被害人家门口等方式给被害人施压,以实现催讨债务的不法目的。 2019年王某某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2020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浙律律师事务所张鹤鸣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进行分析后,发现案件牵扯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王某某很可能面临较高的刑期。援助律师马上联系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在阅卷过程中一份来自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引起了援助律师的关注,发现王某某从2014年以来,一直存在精神问题,并断断续续在杭州市第七医院接收治疗,经诊断有双相情感障碍病史,一直以来都要靠服药治疗。鉴定意见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在作案的时候处于缓解期。就是在犯罪的时候,是神志清楚、行为正常的。 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看守所对会见的要求非常严格。援助律师预约了当天最早的名额会见王某某。王某某全程比较低沉,话不多。但是援助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从王某某的简短陈述中仍发现了问题。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是认可的,但当他说到,沈某将钱借给受害人之后,被害人不还钱,他才和他人前去讨债。援助律师意识到沈某和被害人是真实的借贷关系,但存在约定高额利息、虚抬本息的情况。于是,援助律师在会见完王某某后再次重新梳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通过对案卷的进一步研究发现,沈某(另案处理)和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但是约定了高额的利息,并通过一系列非法手段虚增了本息。 援助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提出了辩护意见: 1、同案犯沈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王某某系受沈某指使向被害人索要欠款,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非法取得财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的故意,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过失或没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故王某某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2、王某某患有精神疾病,虽然作案时出于缓解期,但是仍容易被人利用指使,其主观恶性不大。王某某在司法鉴定中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在作案的时候处于缓解期。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精神病的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王某某被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但是在其犯罪的时候,他是没有发病的,此时王某某应当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虽然王某某参与实施了犯罪,但是其作用地位低,属于次要辅助地位,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果并不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听命于沈某,在沈某的犯罪团伙中只负责催讨债务的工作,因此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的处罚,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应对王某某变更罪名,减轻处罚。 2020年9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援助律师在庭审中就存在的问题予以详细阐述。最终,检察院在庭审后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最后,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非常后悔自己做的错事,表示以后一定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通知辩护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介入,为被告人做从轻处罚的辩护,既追究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又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后续的随访中,当事人表示对援助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同时,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准也获得了办案机关的高度认可。承办律师在本案的辩护过程中,根据其所能了解到有限的案情,及时抓住关键点,从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罪名出发,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强有力的法律意见,获得了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充分采纳,积极履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保障,最终取得了较好办案效果,也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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