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位当事人拿着一份申请书和其他材料急冲冲地来到公证处办公大厅。她告诉公证员,其姐姐毛某因判刑被羁押在某看守所,近期将被押送至监狱服刑。在被羁押之前,毛某已经为他人的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现因被羁押,毛某对上述贷款情况无从得知,更无法履行担保义务;如果继续拖延下去,毛某将会被押送至监狱,而如果贷款人无法正常还款,银行也将会起诉,则会影响毛某的征信及出狱后的工作、生活。届时,事情将会变得更棘手;毛某也不愿意以自己被羁押为由而不履行担保义务。于是毛某欲委托自己的妹妹将房产出售用以偿还贷款;但因被羁押,毛某无法亲往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故提交申请书,希望公证处可以派员前往某看守所办理,帮助其履行担保义务。 公证员在审查材料后,第一时间与某看守所的民警取得联系,确认了该份申请书的真实性;同时前往县法院核实毛某缴纳罚没款情况。待所有工作都准备就绪后,公证员前往某看守所为毛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因申请人急于取证,公证员于次日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处提前介入到可能会发生的民事纠纷,本着化解矛盾的心,上门为申请人办理公证,助其在日后履行担保义务,有效降低了民事诉讼发生的可能性。这也是公证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提前介入,助力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体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青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毛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毛某于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在某看守所,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毛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