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省缙云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于疫情前开发了一款新产品,但该产品此前尚未申请商标注册。为避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该企业了解到缙云县公证处能够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便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向缙云县公证处进行咨询。 2020年4月23日,为保障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缙云县公证处公证员主动前往该企业,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沟通交流,在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需保全的产品完整后,告知申请人符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条件,可以为其办理公证。公证员对申请人及其企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身份验证,告知其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查看了该产品的基本情况,将该产品的主要部件、内外包装、说明书等拍照证据保全。同时,将该产品进行封存,将其过程作拍照、签封证据保全。拍照、封存完毕后,公证员及其助理和在场人员在现场工作记录上签名,拍照、封存的产品交由该工贸公司妥存保管。根据当事人需要,公证处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公证书送达至该公司。 本案是公证协助保全证据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各地企业陆续复产复工,由于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困难,加上企业专利申请周期较长,为避免今后纠纷和维权需要,本案公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前期线上回复当事人咨询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后期又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不仅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公证法律服务,而且充分贯彻了浙江省“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缙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舒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梅某,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某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来到我处,向本处提交了一套产品,并称该产品系其公司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为第XXXX号的筋膜枪,为避免今后纠纷或维权需要,向我处申请办理对该产品的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证员审查了梅X提供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证书号为第XXXX号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本公证员向梅某告知了有关办证要求、回避制度、公证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及权利义务相关内容。梅某听取本公证员告知后,确认提供的申请材料完全属实、对告知内容无异议,并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最后梅某在公证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浙江省某工贸有限公司”公章。 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助理章X、公证员助理麻X未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在本处一楼公证询问室,对梅某提交的上述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和封存,其中公证员助理麻X未用其持有的iPhoneXR手机清洁后进行拍照。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章X从白色外包装纸盒(尺寸见照片1、2、3)中取出黑色正方形拉链包(尺寸见照片4、5、6)并打开,黑色拉链包内放有四件物品(见照片7),其中包括黑色小拉链包一个和小册子一本(内容见照片10一照片16),取出黑色小拉链包再打开,内有五件物品(见照片8),公证员助理麻X未对上述物品打开的每一个环节拍摄照片共十六张(见照片1一照片16)。拍照后,公证员李X为和公证员助理章X将装放产品的黑色正方形拉链包放入白色包装纸盒,用透明胶带进行封存。白色外包装盒共贴封条三张,封条上打印“浙江省缙云公证处(封)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三日”字样,封条加盖本处公章。公证员助理麻X未对该封存过程拍摄照片共六张(见照片17一照片22)。 兹证明附后的二十二张照片系本处为封存产品所拍,经本处彩色打印机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经本处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序号从照片1到照片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缙云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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