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许某某在线跨国报案保全证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位当事人带着一份申请书来到公证处。该当事人称其嫂子许某某在国外被国内的朋友骗走了300多万元人民币,现欲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上述款项。但受疫情影响,许某某人在国外无法回国亲自前往,许某某本人署名的报案材料也无法邮寄回国,心里十分地着急,故向公证处提交申请书,希望公证处能够通过网络视频办证的方式,帮助其向公安机关完成报案。 经过沟通,待双方所有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后,公证员与申请人预约了办证时间。是日,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通过网络视频连线,在线上办理了申请人许某签署报案材料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将其签署报案材料的行为予以固定,上述过程均有录音录像。鉴于申请人急于取证,公证员于次日出具了公证书。 据悉,公安机关已经依据上述公证书受理了案件,并将依法展开调查,以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许某某的合法权益。 青田是华侨之乡,公证处的业务主要是依靠侨民展开的,在涉侨服务方面也推行了许多行而有效的措施来便利华侨办证。自2020年4月首次运用网络视频实现远程办证以来,截止至今日共计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国的华侨办理了62件公证案件。运用网络视频实现远程办证是实现为侨服务“最多跑一次,甚至不用跑”的重要举措。 此次公证案件的意义不同以往,先前通过网络视频办理的公证案件基本都是发挥公证职能帮助申请人解决其主动处置或购置财产的相关事项,如办理房产过户,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等等。而此次则是针对申请人发生的财产损失情况,为了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通过公证行为帮助申请人完成报案行为,追回已发生的财产损失。这是公证处在充分发挥公证职能,帮助华侨解决困难方面取得的新进展。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0)浙青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许某某于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叶某某与本处联系时称,许某某被人骗钱,拟向公安机关报案。现为了固定其签署报案材料的行为,拟通过微信与公证员进行视频对话,并向我处申请对整个视频对话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员余某某和公证员助理陈某某,于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本处101室与申请人许某某进行了视频连线,摄像人员刘某某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了摄像,具体保全过程如下: 1、16时11分(下述时间都为北京时间),由刘某某开始摄像。 2、16时12分,陈某某打开本处101室电脑上的屏幕录像大师软件,文件命名为“许某某”,并设置保存至电脑桌面,进行屏幕录制,后在电脑桌面上新建文件名为“许某某”的文件夹。 3、16时13分,本公证员先后在本处工作手机(设备名称为HUAWEI P30,手机号码为17XXX)和本处101室电脑上登录微信(微信名为青田县公证处2),通过电脑的微信聊天软件微信名为青田县公证处2与微信名为许某某的当事人进行了视频通话,并由陈某某制作询问笔录。 4、16时22分,经公证员向申请人许某某确认办证事项,由陈某某将word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通过电脑的微信聊天软件微信名为青田县公证处2发至微信名为XXXX的微信中给许某某。 5、16时23分,公证员向申请人许某某阅读《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6、16时31分,公证员对申请人许某某进行身份核实确认,本公证员打开本处工作手机(手机号码为17XX)微信小程序,用手点击选择进入名为“鉴身宝”人脸比对核实程序,以用户名“17XX”进行登录使用,“鉴身宝”程序中“证件照”通过现场手机拍摄申请人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调取,“现场照”通过微信连线视频直接拍摄,最后进行人证三像比对,“鉴身宝”程序比对结果显示“相似度:90%”和“三像比对相符”,公证员将对比结果进行手机截屏并通过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软件微信名为青田县公证处2发至微信名为XXXX的微信中给许某某。 7、16时32分,由叶某某对微信视频中的人进行确认,经叶某某确认为许某某。 8、16时35分,由许某某阅读报案材料,并确认报案材料内容。 9、制作申请书、受理单、询问笔录,根据办证程序要求,公证员详细地询问了申请人相关信息、办证目的等,根据申请人许某某回答制作了word版的《申请书》、《受理单》、《询问笔录》并发送给申请人许某某。 10、16时55分,申请人许某某在镜头前在“人脸识别截图”、《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申请书》、《受理单》、《询问笔录》等纸质版本上签字并捺指印确认。后签完字并捺指印的上述材料拍摄图片,通过微信名为XXXX的微信回传给了本公证员。 11、17时07分,《询问笔录》第3页,由许某某通过微信名为许某某的微信回传至青田县公证处2的微信中。 12、17时09分,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将微信名为青田县公证处2的微信中接收的图片保存到桌面文件名为许某某的文件夹内。 13、17时10分,连线结束,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关闭屏幕录像专家软件。 14、保全结束,摄像人员关闭摄像机。 本公证员将上述保全行为中生成的“许某某”文件夹、屏幕录像大师生成的“许某某”文件刻录成光盘,摄像人员刘某某将其所摄像的录像文件刻录成光盘,由本公证员将光盘封存、签名,陈某某、刘某某、叶某某也在封存处签名,光盘共封存两份,其中一份交由申请人许某某指定人员叶某某保管,另一份由我处存档。 兹证明,上述保全过程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全程在场监督;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图片打印页是根据上述保全行为所得;经本处封存的光盘中储存的内容系保全现场所得,与保全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图片打印页共1页。 2、光盘1份(单独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