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3年12月出生,居住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因破坏公用电信敲诈罪于2015年7月13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生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7月13日,王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判决于2015年7月28日生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的规定,王某应于8月6日前到黄岩区司法局进行首次报到,但是王某于8月17日才到黄岩区司法局首次报到,逾期11天。据调查,王某在判决生效后自驾去西藏旅游两周,至8月14日回到黄岩。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书面警告一次。 2016年7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抽查中,发现服刑人员王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至大连。发现这一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责令其返回黄岩,并对其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在22日下午3时,乘坐大巴前往大连,由于23日至24日是周末,王某认为工作人员放假期间会放松监管,自己于周一赶回,应该不会被查到外出。期间,他将定位手机留于家中,并且在外出时没有使用身份证。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再次被给予书面警告。 2、本次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体情况。2016年8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通过手机定位系统查到,当日凌晨3时30分左右,王某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擅自前往临海市,至凌晨4时10分左右返回。工作人员迅速联系其本人,让其到司法所说明擅自外出的情况。经过调查,得知王某当晚开私家车在台州站接客,有一个乘客出价150元,让王某送其至临海市,王某认为当时是凌晨,而且目的地离黄岩较近,怀着侥幸心理以为能逃避电子定位监管,越界至临海市。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综合其前两次警告经历,王某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为严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2016年8月30日,司法所经过集体评议,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16年8月31日,黄岩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黄岩区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6年9月1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黄岩区司法局。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送达黄岩区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对王某执行治安处罚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适时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告诫其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告知其如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将提请法院撤销缓刑。在之后的矫正期间,王某有了明显的改变,按时到所报告、电话报告,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集中劳动,自觉遵守外出请假等监督管理规定,没有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组织辖区内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通报了此次处罚的相关情况,再次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强调了违反规定的后果。劝诫社区服刑人员要端正服刑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教育矫正。
【小结】
(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意义。社区矫正,是国家执行“以人为本”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设计,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蕴涵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它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为目的,对于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有着监禁刑罚不可比拟的作用。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在社区矫正期内,并不等同于真正的“自由”,他们必须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报到、报告、外出、禁止令等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他们作出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或者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这不仅是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严肃性、体现司法公正的的重要途径,对教育、震慑社区服刑人员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部门协同的必要性。本案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得益于黄岩区司法局、黄岩区公安分局以及黄岩区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密切协作、紧密配合。在工作中,司法所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组织查找,调查收集证据,黄岩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民警积极主动配合,提供有效信息线索,全力协助做好证据收集等工作,使该处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