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化名),女,1995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诸暨市。2016年8月,因犯容留吸毒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2016年8月26日,张某某到诸暨市司法局报到,由街亭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张某某入矫时刚满十八周岁,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仍十分叛逆,对父母态度恶劣,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但对社区矫正没有正确的认识,有抵触情绪,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针对张某某的情况,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每日进行手机抽查,要求其每隔一天来司法所报告一次。2017年2月,发现其定位手机多次无故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走访,与张某某父母谈话,得知张某某很小就离开父母身边,所以现在对父母的管教置之不理,经常乘着父母不注意去和朋友见面,为了逃避父母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故意不接电话,关机。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张某某本人谈话教育,交谈中发现张某某对其父亲充满了抵触,她觉得父亲从小对她的管理就是打骂,因此她刻意与其父亲对着干。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张某和其父亲都叫到司法所,对张某某的父亲也进行了劝导,父女关系有所缓解,张某某也表示会好好接受社区矫正,之后一个多月内,张某某基本能遵守规定;2017年4月张某某又一次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经了解,张某某因父母断绝其经济来源,在网络平台借款,所以躲起来。张某某的父母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实在是管不了张某某。2017年4月19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吸毒,因怀孕三个多月,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4月28日街亭司法所向诸暨市司法局提请对其书面警告一次,对张某某进行训诫谈话,张某某既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又是在吸毒的情况下怀孕,她的父母要求她进行流产手术,张某某误认为怀孕就是自己的保护伞,不肯去进行流产手术,司法所工作人员请来卫计委的同志给她讲解吸毒会导致胎儿畸形的情况,后张某某由父母陪同下进行了流产手术。此后,张某某在家休息,考虑到其身体状况不适宜司法所报告,心理状态不稳定,司法所调整了对其的监管措施,工作人员每天上门走访。一个月后张某某身体恢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制定了管理方案,每天抽查三次,三天上门走访一次,发现2017年6月3日、6月5日张某某手机无故关机,对其经行训诫谈话后,6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电话抽查时,张某某定位手机人机分离被查获。 2.结合张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司法所对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2017年6月13日,街亭司法所向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张某某治安处罚一次。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证实了张某某确实经常无故不接听电话,关机,并且2017年4月21日诸暨市公安局对其出具了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事实,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的条件。 (二)给予治安处罚情况 2017年6月13日,诸暨市街亭司法所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合议(评议审核)意见表》、《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某治安管理处罚的报告》等,提请诸暨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诸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诸暨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诸暨市公安局出具《治安管理建议书》。诸暨市公安局对其做出了拘留7日的决定。 (三)拘留执行情况 2016年6月20日16时左右,张某某被诸暨市公安局派出所执行拘留7日的处罚。2016年6月27日上午7时许,张某某从看守所出来直接来司法所报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她进行训诫谈话,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张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感觉到经过拘留,张某某明显对自己是个服刑人员这一身份重视起来,也不再对工作人员有明显抵触。 给予张某某治安管理处罚后,街亭司法所决定对张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与社区禁毒民警对接后,决定对其进行双重管理,在取得其父母支持的情况下,每周一三五上午又父母送来来司法所,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每周二四到派出所,由社区民警对其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并且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她深知毒品的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情况 在对张某某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后,张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 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张某某的这次治安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集中教育时,张某某主动提出要以亲身经历告诉大家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在听了张某某的现身说法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都感触颇多,态度也都端正了不少,个别原来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矫正人员,也都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绝大多数青少年最初染上吸食毒品恶习主要是由于年少无知,容易成为贩毒分子猎获的对象;无正当职业,精神空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辍学、退学、失学的较多,学校不管、家长管不了、社会无人管,一旦与社会闲散人员往来,极易臭味相投,染上吸毒;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处罚,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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