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杭州市A区。201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16年5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8年4月21日。2016年5月27日,金某某到A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因金某某系未成年犯,假释出狱后,司法所着重加强对其关注,交心谈话,用心管教,暖心教育,希望能够通过社区矫正强化其对自身的认可,对未来的引导。初期金某表现尚可,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每月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告。然好景不长,半年后,金某某逐渐开始放纵自我,故态重萌。一方面,因金某为家中独子,长期受到家庭溺爱,出狱后因金钱、生活习惯等问题经常与父母争吵,保证人的监管能力薄弱;另一方面,金某某的朋友圈混乱,接连换了好几份工作,游手好闲,与社会闲散人员厮混,流连于网吧、酒吧等地,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解也开始置若罔闻、爱答不理。 2016年12月30日,司法所在定位核查中发现金某某定位手机关机,经多方联系查找仍无音讯,金某某也未按时完成当月的实地报告,呈现脱管状态。在向区局报告其相关情况后,司法所对金某某住所和经常活动地进行了走访,要求其所在村帮教工作站成员、网格员随时关注信息;告知父母脱管后果,让他们随时跟司法所保持联系;抄告派出所金某某脱管情况,开展协查工作,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发送劝返短信、微信,希望金某某看到后能悬崖勒马。2017年1月4日,金某某给司法所工作人员发来消息,说明近日情况,表示认错认罚。 司法所及时对金某某采取措施,一是严格执法,将金某某脱管行为做好证据固定及认定,提请区局予以警告处罚;二是训诫教育,邀请区司法局矫正科工作人员、区检察院检察官联合开展联合训诫,重申矫正规定,明确违规后果;三是升级管控,要求其就自身行为进行书面检讨,每周至司法所实地报告,了解去向动态,同时实行“微信视频”+“定位监管”双管控措施;四是多方疏导,联系区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中心心理咨询师为金某某开展一对一辅导,联系爱心企业提供工作岗位,并多次上门走访,约谈父母,尝试恢复家庭关系。 金某某没有珍惜司法所给与的关心与管教,2017年4月25日、2017年5月5日,其再次出现了多日脱离监管的情形,手机关机、不知踪影,街道闹市区的电线杆上甚至出现“金某某欠债还钱字样”的“寻人启事”。因脱管时间较长,累计超过了十五日以上,在继续组织查找、劝返、协查等工作基础上,司法所进一步强化了证据固定工作。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为切实严肃法纪、惩处违规、震慑当事人,在金某某因脱离监管受到警告后,再次出现脱离监管情形,且累计超过十五日,司法所及时启动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着重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1.调查取证。司法所走访调查金某某家庭人员、其住所所在地村委会、周边群众等,逐一制作了调查笔录,调取了金某某定位信息、通讯记录、微信联系等信息化核查的证据材料,并提取公安派出所协查结果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材料,及时提请呈报。 2.评审合议。在收到司法所的提请之后,2017年6月,区司法局组织矫正科、法制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开展集体评审,明确金某某行为性质,认定其违规事实,认为金某某行为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提请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处罚。 3.依规提请。评审后,区司法局及时向杭州市公安局A区分局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17年6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A区分局给予金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处罚决定作出后,区公安分局与区司法局协同做好执行工作,做好三个到位。一是送达到位,区公安分局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A区司法局,司法所通知金某某到司法所,民警当面向其送达处罚结果。二是保障到位,为防止金某某在收到决定后发生不服或脱逃脱管等行为,司法所加强与派出所沟通协调工作,明确警员、警械、警具要求,同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强调处罚的教育性与惩治性,望其珍惜。三是执行到位,送达当天,派出所民警在司法所将金某某带离,并送达至A区拘留所执行完毕。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回到拘留所后,金某某再次感受到高墙的压抑,明白假释机会的来之不易,也真正认识到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处罚执行完毕后,金某某第一时间至司法所,真诚表态,表明会思己过,反己身,也表示一定服从司法所监管,不再一步错,步步错,导致收监执行后果。在之后的矫正过程中,金某某做到自觉接受监管,遵守矫正规定,也努力改正自身不良习惯。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提请过程全程接受A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一是在金某某脱离监管情形之时,第一时间通报人民检察院,明确行为性质,并联合开展训诫;二是在取证过程中,与区检察院联系请求指导,确保调查行为规范性与合法性;三是提请过程中,主动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列席集体评审会议,就提请依据、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提交查阅,区检察院给与检察建议书。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本案发生后,司法所组织在册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一次集中教育会,金某某现身说法,用自身故事警醒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区司法局将金某某受到治安处罚的案例在全区形成违规情况通报,在全区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并将案例缩编为警示短信,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进行了线上通报,做好“案例时时省”。
【小结】
社区矫正的本质决定了社区矫正过程必须注重“宽严相济”。“宽”要求必须做好教育矫正、安置帮扶工作,做好“修心教育”,“严”则要求做好人性化帮扶教育工作的同时,更要认识到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法执行行为。“严”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惩罚性措施是社区矫正“严”的集中体现,如缺失惩罚性措施,将弱化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 治安管理处罚是社区服刑人员违法违规惩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甚至可以说是从社区矫正到收监执行的一个“分水岭”。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一旦符合,必须及时启动、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取证、及时提请,有效遏制社区服刑人员违规行为,警醒社区服刑人员违规后果,避免更严重情况发生,也是“肃法纪、严纪律、树威信”的必然举措。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因作出决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限制的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必须要做到严谨取证,调查要全面、要深入、要细致,保证所提供的依据证明力强;程序正当,在严格按照办案流程办理的同时自觉接受监督,保证提请过程合法合理;协同办理,充分发挥各环节各部门职能,保证执行依据、执行过程与执行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