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7日11时50分,驾驶人加措驾驶青D02989号中型普通货车,从泽库县驶往西宁市,行至阿赛公路100KM+9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桑德合驾驶的青D02921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当场损坏,客车内的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才某头部受伤,被送至黄南州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当日转院至青海省人民医院继续抢救治疗。后经医生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疾病,才某在青海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而后经主治医生建议需要继续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于是才某再次入院治疗,在治疗期间驾驶人加措、桑德合、黄南州隆祥汽车客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后由于才某家庭贫寒,无力支付医药费和承担其它费用,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只好出院在家治疗。 期间,同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加措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桑德合负次要责任。同时经青海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才某视觉功能障碍构成八级伤残。经调查,二肇事车辆均参加车辆保险。 才某系青海省循化县尕楞乡仁务村村民,在外读高中。2015年5月27日,才某乘车回家准备参加高考,途径同仁县境内不幸发生车祸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黄南州隆祥客运公司等仅支付了医药费,但对其它所发生的费用互相推诿不予赔偿。无奈之下,2016年11月12日,才某来到循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因才某系在外就读的中学生,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循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申请,并指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马艳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详细与原告进行谈话,并根据原告的陈述,多次跨地区到黄南州、尖扎县等地分别调取相关材料,同时与原告一起到省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受伤后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经大量调查取证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并于2016年11月24日向同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黄南州隆祥汽车客运公司赔偿才某各项损失212535.18元。一审中,承办律师按规定期限提交了相关证据。 在2017年1月12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医药、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等费用的赔偿不持异议,但对原告提出的残疾赔偿金以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赔偿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系农村,应当以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进行赔偿,而且原告受伤并未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对此,双方唇枪舌剑,阐述观点,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调解无效。 本案合议庭依法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黄南州隆祥汽车客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才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91255.8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详细的了解案情,向原告询问,并根据原告的陈述,多次跨地区到黄南州、尖扎县等地分别调取相关材料;同时在审理期间以大量的事实、案例和法律规定据理力争,由于法理交融、证据充分、依据明确,最终赢得法院支持的最佳结果,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