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涉嫌窝藏包庇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8日,青海省海北州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涉嫌窝藏、包庇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016年10月20日,马某家属以马某年过60岁,妻子马某芳独自抚养六个孙子、孙女,因马某两个儿子均因涉嫌犯罪一个被判刑,另一个儿子在逃,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为由,向青海省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律师为马某提供刑事辩护。 祁连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马某家属的申请并审核通过,指派青海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淑英为马某提供刑事辩护。承办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承办人了解到马某在本案中涉嫌两个罪名,妨害公务罪和窝藏、包庇罪。 2016年4月20日,海北州祁连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接到线报,马某之子马某海(因涉嫌盗窃系网上追逃人员)可能返回祁连县马某家中,随即派出所3名办案民警到祁连县八宝镇黄藏寺村即马某所在村对其儿子马某海是否回家进行摸底调查,两名民警进入马某家院内后发现马某海躺在房屋封闭内一张床上,马某海见到民警后,立即从封闭窗内跳出准备逃跑,在门口守候的民警上前将其扑倒在地,在核实了马某海的身份准备将其带离时,其父亲马某和两名家人阻止民警将马某海带离,并对民警实施推搡,撕扯、抓挠及辱骂民警,在此过程中马某海挣脱逃至院外,民警欲追捕时,马某随机从地面拿起一块砖头击打在民警杨某面部,后马某又手持木棍阻拦民警对马某海实施抓捕,期间马某海趁机逃跑,导致公安民警抓捕马某海失败。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明知其子马某海是公安机关追捕对象且马某海已潜返回家中多日,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并隐瞒马某海已回到家中的事实,涉嫌窝藏、包庇罪。在公安民警抓捕马某海时,马某等人用暴力阻碍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涉嫌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对马某追究窝藏、包庇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会见了被羁押的马某,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对受援人涉嫌的罪名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分析、对公诉机关认定事实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承办人对受援人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窝藏包庇罪,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通过查阅案卷、受援人当庭陈述,承办人认为受援人马某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逸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本案中,马某与马某海系父子关系并共同生活,马某海回到祁连后回家居住,马某并没有提供隐藏场所,也没有提供财务帮助马某海逃匿,仅能证明被告人马某海与马某共同生活,并不必然得出马某构成窝藏、包庇罪的结论,在马某海回家后到本案案发之日,没有证据表明马某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虚假证明以掩盖、帮助马某海逃避侦查的行为。 庭审中,承办人对受援人涉嫌窝藏包庇罪提出三点异议。其一,马某构成窝藏包庇的犯罪意图模糊不清楚,主观方面不明知,马某只是刑法理论意义上的知情不举。其二,在马某的意识里儿子只是回家了,马某没有专门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马某海在回家期间外出忙农活,来去自如,马某海最后一次离家时马某也没有为其提供财务,帮助逃逸。客观方面马某没有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逸。其三,马某没有向司法机关提供任何证明,包庇马某海的行为,在民警抓捕时马某所表现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父子亲情的感情因素,是一种护子心切的本能反应,但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妨害公务的刑事犯罪。因此,承办人建议法庭查明马某不具备构成窝藏、包庇罪的主客观要素,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涉嫌窝藏包庇罪实属牵强。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多次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将本案受援人马某涉嫌窝藏、包庇罪的主客观方面、证据、指控事实等一一列表,从法律规定到涉案的证据,详尽地以表格形式向公诉方和审判机关展示。承办人在量刑辩护上重点突出了受援人家庭人员情况比较特殊,且受援人为老年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出示了受援人所在的村委、乡镇及邻居等多方面调取的证据,综合性地出具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从多方面证实受援人不适宜被收监服刑,建议判处缓刑。 2016年11月30日,祁连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行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辩解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判决马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父亲爱护儿子,护子心切后作出过激违法犯罪的行为,导致父亲因亲情因素触犯法律,进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血浓于水,父子情感是深厚的,但法律是无情的,触犯法律必然受到应有的惩罚。本案对受援人马某判处缓刑的刑事处罚,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维护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体现了我国刑法打击震慑、教育挽救的双重社会功能。本案中,承办人通过仔细研判案件证据,结合案件事实,经过充分准备,以“三点质疑”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被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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