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中午13:30左右,王某某雇佣杨某某等5人拆除家中洗澡间时,因杨某某操作不当,导致洗澡间墙体及顶板垮塌,致使杨某某左腿及足部受伤。王某某送杨某某前往芒市某骨科医院治疗,医院对杨某某的诊断结果为:1.右小腿、足背皮肤软组织重度挫裂伤;2.右踝关节开放性脱位并下胫腓关节分离;3.右外踝粉碎性骨折(AO 44-B B2.1型);4.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AO 87-A1型);5.高血压(此项与本案无关)。杨某某在医院共住院35天,于2017年5月15日出院,医疗费合计26930元,至今尚未能正常行走,医院建议恢复保养期为6个月。杨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6月8日,杨某某向龙陵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递交了人民调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要求王某某赔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2.要求王某某支付康复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安排调解员展开调查,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当时和杨某某一起施工的4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查看了杨某某出示在芒市某骨科医院的《出院小结》和《芒市某骨科医院(全部)病人汇总清单》。决定于2017年6月9日在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证人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调解的程序依次为:首先,调解员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程序,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询问是否自愿进行调解。然后,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和意见,杨某某认为他是帮王某某做拆除活计的,在工作期间受到的身体伤害,应由王某某对该事故承担责任,赔偿自己受伤造成的损失。王某某认为虽然杨某某是帮自己做干活,但是事故是杨某某操作不当自己造成的,应当自己负责。双方各执己见,意见分歧较大。最后,调解员通过对案件经过的反复询问、事实进行核实,通过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表述、证人的证言、调解员调查掌握的情况后,仔细梳理案件过程及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对该案作出了如下分析:受雇方杨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而导致墙体及顶板突然垮塌,因本人避让不及而受伤,施工中的不当操作实属杨某某的过错,对此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雇佣方王某某明知杨某某在施工操作中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加以制止或提出安全建议,应视为支持受雇方错误的施工方式,同时也未安排工人实时监控墙体稳固情况,导致未能提前发现险情、避免事故,没有履行雇主应尽的安全监督义务,故王某某对此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双方均认可调解员分析意见,接下来,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责任比例进行了协商,对赔偿金额进行测算。经反复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 王某某赔偿杨某某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520元,协议生效后由王某某现场一次性赔付。 2.王某某承担杨某某取出左腿钢板钢针手术的治疗费用,除此之外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不再承担。 3.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以此事另起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收到调解申请后,积极主动去了解案件详情,在调解中综合当事人、证人和调解员自己调查到的情况,与当事人、证人一起梳理还原真实的案件经过。在当事人和证人都认可共同梳理的案件发生经过后,调解员站在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给当事人分析说明在该案中双方都存在什么样的过错,对于自己的过错应当负什么责任。把责任划分确定后,调解员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赔偿事项进行协商,最后得出结果、达成协议并现场履行,案件纠纷得以顺利化解,更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关系从调解介入前的剑拔弩张随着调解的不断深入逐渐缓解,到调解成功时双方已成功消除对对方的误解和隔阂,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握手言和、关系和好如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