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因对房屋翻新过程中占用了相应的道路,影响了陈某等5户村民的道路通行和排水,与陈某等5户村民发生纠纷。2018年6月5日,楚雄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织派出所、村委会和村小组给予调解。调解中,因双方宅基地界限不明,各执其词争议较大,杨某情绪较为激动,一时之间杨某竟然直接把床搬到道路上睡着,还用砖堵断了道路不让陈某等5户村民出行通过。杨某的这一做法不仅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且雨季来临雨水频繁,因堵塞陈某甲家的后墙阴沟排水不畅通,已经导致陈某甲家的房屋进水、受损,有可能会发生房屋倒塌等意外情况。为平息纠纷,不让矛盾激化,调解员耐心地做杨某思想工作,杨某不仅不听,还辱骂调解员。调解员考虑到陈某甲家的安全隐患果断提出调解意见,首先在派出所、村委会、村小组的见证下,将堆放在陈某甲家后墙阴沟的土由村小组组织群众当即清除,排除安全隐患,并告知杨某不能再把土堆放在陈某甲家后墙阴沟,如果她还是不听调解意见那她将负法律责任。事后,杨某居然在5天后进京上访,说是村民欺负她不给她建房,镇信访办和村委会及时到京把她劝阻回来。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杨某不懂法,侵犯别人利益也不知道,没有从别人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陈某等5户村民已多次申请调解,但是无法和她交流,向她宣传法律知识也是听不进去,已多次发生矛盾。二是宅基地的道路界限不明,导致了纠纷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共识;三是陈某5户人的出行问题,正值雨季,目前已经影响了一户的住房,如果不及时解决会造成重大事故,如果杨某继续建盖房屋,陈某5户村邻也会前去阻挠,难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调解过程】
2018年6月20日,调委会再次组织司法所、信访办、派出所、土地所、规划站、林业站、水管站及村委会、村小组调处此纠纷。 在调解中,调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法、理、情”及“互谅互让”“互相协商”的调解原则出发,分析双方争议焦点,对当事人进行思想疏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本案杨某建房是家庭中很重大的事情,由于前期她不懂得去和村邻沟通协调,一意孤行,导致损害别人的利益,同时也延长了建房工期,她不仅不找自身原因,还到京上访,不仅触犯了法律还认为自己委屈。调解员在分析、研判后找到了她的这些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从思想上给予说服教育,引导她要“知法、懂法、守法”;其次是希望她能和村邻处理好关系,与村邻沟通商量态度要诚恳,并让杨某保证不再堵断陈某5户的道路出行;同时调解员单独与陈某等5户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虽然杨某做的事情给他们带来了很多损失,但杨某是一个妇女,多年前丧偶,自己拉扯孩子长大,生活也不容易,加之不懂法,希望能得到他们的谅解。调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互相体谅,换位思考,并针对双方的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在调解员反复耐心劝导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由杨某在2018年6月24日前清除完毕堆放在陈某甲家后墙阴沟的土,不能再影响陈某甲家的后墙体受潮; 2.杨某新建房的施工材料暂时堆放在陈某甲等5户出行的道路边,待杨某施工完毕后,自行让出道路,道路修缮由陈某5户修缮; 3.道路四至界限为:杨某新建房屋主体至左山墙石脚往前直线2.4米,向前右边拐1.7米,拐角点距陈某甲旧墙体2.2米,前面与陈某乙后墙之间的通道为1.5米。 4.当事人从签字之日起要遵守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一方违反协议,由违反协议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5.双方当事人今后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争议,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所涉及的是杨某与陈某等5户相邻房屋宅基地纠纷,杨某建房不仅影响了陈某房屋排水,还造成了房屋进水,有房屋倾覆的危险,如果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严重后果。此纠纷涉及村民户数多,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加之杨某多次不听劝解,反而到京上访,调解难度也随之加大。镇调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本着自愿、平等、合法、公正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个人意见,了解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对症下药,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提出有利于协议履行的合理调解建议和意见,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也起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