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4日,亚东县某镇居民李某(男,35岁)驾驶小型货车经过邻居王某的家门前时,不慎将王某家门前下水管道轧坏,刚好被回家的王某看到。王某就对李某破口大骂,于是李某与王某对骂起来,矛盾不断激化,最后二人扭打在一起。打斗中,李某趁机从货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欲刺王某,所幸被现场劝架的邻居拦住,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后经邻居劝说,二人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案后,调委会选派调解员负责调解此案。正当调解员了解纠纷情况时,当事人王某的妻子又与邻居张某因下水管道修建问题发生争执。经调解员了解,二人的争执是因为张某称王家未经张某同意就在其家门前修建下水管道,并且多次找王某协商,王某均未予以理会;而王某妻子则称王家在张某家门前修建下水管道,不但取得了张某的同意,还向张某支付了补偿费5千元。 调解员认为这两件案件均是由王家下水管道问题导致的,且两件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均为王家人。经调委会同意,并取得各方当事人认可,调解员将两件案件合并调解。随后,调委会又增派了两名调解员参与调解。经仔细分析,调解员认为:调解李某和王家纠纷的关键在于安抚双方情绪,并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而化解张某与王家之间的矛盾,重点在于查清事实,再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根据掌握的案件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方案。由一名调解员分别向李某、张某、王某及其妻子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同时向其详细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有关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行为的规定,让其明白自己的过激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促使他们克制自己的行为。另一名调解员负责对各方的情绪进行安抚,以免因情绪激动作出过激行为。第三名调解员负责走访邻居,全面掌握案情。 三名调解员按照既定方案对纠纷展开调解。此时,调解员的安抚已经起了作用,当事人的情绪平静了很多。于是,调解员建议李某赔偿王家下水管道损坏的损失或者负责维修王家损坏的下水管道。此刻,李某怒气已消,随即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最后,二人经过进一步商议,一致同意由李某负责维修王家损坏的下水管道。 调解员通过走访,了解到王家在一年前修建自家房屋时,张某就同意了王家在其家门前修建下水管道,并且王某还支付给张某一定费用作为补偿。当调解员向张某进行证实时,张某改变了开始的说法,称当时确实同意了王家在其家门前修建下水管道,并收到王某支付的补偿费。但由于王家修建的下水管道质量较差,近来经常有生活污水渗出,气味刺鼻,给张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因此,不再愿意让王家的下水管道通过自己家门前。调解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对张某、王某及其妻子进行了劝解:张某当时已经同意王家在其家门前修建下水管道,并接受了王家支付的补偿费,此时再让王家重新选择下水管道的路线成本较高,不太合理;同时,王家修建的下水管道因质量问题造成了张某及其家人生活的不便,王家有义务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并确保不再影响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然后,调解员建议双方各让一步:张某允许王家的下水管道继续从其家门口通过,而王家要尽快维修自家下水管道。张某、王某及其妻子都表示赞同调解员的建议。最终李某、张某与王家均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1.王某与李某当面互相道歉,张某与王某妻子当面互相道歉; 2.李某负责维修自己造成损坏的那部分下水管道。 3.王家的下水管道不必改变路线,可继续通过张某家门前; 4.王某负责维修经过张某家门前的自家下水管道,并保证下水管道不再影响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在调解回访中,李某、张某、王某及其妻子对本案调解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调解员还发现三方当事人已经重新成为了好邻居。
【案例点评】
本案虽然是两个纠纷,但由于两个纠纷发生时间比较接近、地点接近,并且两个纠纷的当事人有一方是一家人,因此,调解员将两个纠纷合并调解。这样的调解,虽然难度大,但是只要调解成功,往往可以将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产生较好的效果。本案的成功调解和回访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本案调解中调解员在发现两个纠纷有关联后,能够及时、合理的应对,调解员的这种临场应变能力对后来纠纷的彻底化解非常重要。本案调解员还非常注重分析纠纷的症结,这样提出的纠纷化解方案才具有针对性,才能够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满意,调解也才能够更加顺利。这都证明了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对成功调解纠纷至关重要。 在本案的调解中,我们还看到了人民调解及时、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特点,以及灵活调处矛盾纠纷的优势。恰恰是人民调解这些特点和优势作用的发挥,高效地化解了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