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0年6月,严某与妻子白某从湖北老家来到浙江台州打工,2016年12月21日开始租住在应某出租的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的一间立地四层楼房三楼。2017年2月25日17时许,严某与妻子白某到厨房做饭时,突然发生煤气爆炸,严某与白某全身着火。严某当即拨打119报警,之后两人被送到台州恩泽医疗中心抢救治疗。 严某、白某住院治疗65天。严某经诊断为热烧伤20%二度至三度。出院后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黄岩分所鉴定,严某手功能丧失构成七级伤残;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色素异常,累计面积达100厘米构成八级伤残;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构成十级伤残。白某经诊断为热烧伤8%二度至三度。出院后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黄岩分所鉴定,白某面部瘢痕累计达30.0平方厘米以上,构成九级伤残;手功能丧失分值等于十分构成十级伤残;面部皮肤瘢痕形成范围达一手掌面积50%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房东及同户租户均未支付任何赔偿款。严某及妻子白某因无钱继续治疗,不得不出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某及妻子白某向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11月,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梁平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梁平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严某及其妻子白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根据受援人严某、白某的陈述以及其提供的证据,本案关于爆炸责任主体的证据明显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关于受援人严某、白某租住在应某、陈某所有的房屋的相关证据不足。受援人严某、白某并未与房东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仅有一张应某书写的租金收条,上面仅记载了收到租金的事实。为此援助律师到路桥派出所调取了严某及白某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该信息显示了受援人最后办理居住证时登记的居住地址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之后,援助律师继续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北派出所调取本次事故发生后的相关笔录及现场照片,但路北派出所告知需由法院向其调取,为此该证据需要在起诉时一并提请法院调查取证。之后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详细地址,援助律师继续向路桥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取出租房的房产、土地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该房产系应某、陈某共同所有,但没有明确房屋的门牌号。为了核实该房产的具体信息,援助律师继续向路桥区路北街道民政办公室核实,由民政办公室出具了证明一份。由此确定了受援人严某、白某所租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关于本次爆炸事故系同户租户吴某更换煤气瓶后未拧紧煤气管道,导致煤气泄漏的相关证据不足。当时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吴某做了相关笔录,但吴某否认了事故发生当天更换煤气瓶的事实,而是说五、六天前就已经更换了煤气瓶。因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均未对这方面事实继续进行调查,导致相关证据不足。 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后,援助律师向受援人严某及白某告知了整个案件情况,整理好相关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受援人严某及白某经济十分困难,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之后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调取事故笔录及现场照片。从法院调取的证据来看,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里的确没有明确的事故认定书,仅有的笔录及照片不能充分证明吴某是否是本次事故的责任人。在诉讼过程中,房东应某及陈某提出该房屋实际所有人系应某某,自己只是代为收取房租,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援助律师认为即使应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但并不排除房屋实际管理人应某及陈某的赔偿责任,为此援助律师申请追加应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因被告向法院申请对严某及白某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案待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才组织再次开庭。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本案中,被告应某某出租给受援人严某及白某的房屋,其厨房并未设置自然通风窗。虽然该厨房有窗户和门,但是窗户被木头封死了,无法打开。这就导致厨房里发生煤气泄漏时,无法及时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应某某提供的房屋存在一定的消防隐患,被告应某、陈某作为房屋管理人也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导致煤气泄漏无法时无法及时通风散气。 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主要从以上两点出发进行辩论。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不同意调解,为此由法院进行判决。最后法院虽然没有支持对于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支持了由应某、陈某赔偿受援人严某及白某15%的损失,应某某赔偿受援人严某及白某5%的损失。 被告应某、陈某、应某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严某、白某因经济困难,继续向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梁平律师为其继续办理此案。在二审时,应某、陈某、应某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愿意调解。但应某、陈某、应某某并没有提供相关的新证据,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受援人严某、白某与应某、陈某、应某某多次在当地村委会的组织下就款项支付方式进行调解,但应某、陈某、应某某一直不愿意支付款项。即使法院已经判决了,应某、陈某、应某某仍然不配合。为此援助律师多次与对方联系,最后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前,应某、陈某、应某某终于支付了赔偿款。虽然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并没有达到起诉时要求的金额,但受援人严某及白某对于目前的结果也表示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因煤气爆炸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纠纷案件,受援人严某及白某并没有提出较高的赔偿要求,仅要求赔偿几万元医药费即可,但是经过当地村委会组织调解,对方坚持不愿意支付一分赔偿款,为此受援人严某及白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律援助。本案主要的难点在于证据不充分,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向公安机关、房产登记管理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在收集证据后,援助律师整理材料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据理力争进行了辩论。最终,本案经过两次鉴定、一审、二审,多次协商调解,受援人对判决结果满意,在律师的帮助下赔偿款也支付到位,受援人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