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刑事被告人毛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毛某某,1998年7月出生,就职某公司二部经理。2017年5月11日苟某、曹某经预谋商定在四川省成都市某楼成立“某公司”。以公司可以免费办理1-20万元不等的高额信用卡为由,诱使客户交纳与办理信用卡额度对应的POS机押金,设置苛刻退款条件从而骗取客户押金。苟某、曹某先后招聘任某、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参加电信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实行集团式统一管理、分工明确。被告人苟某负责销售业绩、工资发放、POS机押金退款等;曹某负责内勤、人事、售后、收取客户POS机押金等。公司下设销售部和行政部,毛某担任二部经理。业务员工资是底薪加业绩提成,组长和经理工资是底薪加业务提成再加团队提成。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4日,该集团共计骗取2000多名被害人押金约人民币512万元。其中,毛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至8日担任业务员,2017年9月至10月担任组长,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4日担任二部经理,其间集团诈骗押金约人民币512万元,二部团队骗取押金约人民币190万元,个人直接参与骗取押金约人民币13万元。毛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在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07月19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通知浙江省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毛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浙江省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文玲担任本案被告人毛某某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启动阅卷、会见程序。被告人毛某某系20周岁花季少女,看起来比较稚嫩,对于犯罪事实的询问,谈吐之间却头头是道,一直坚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也只是员工,但是对犯罪行为是供认不讳的。在这次会见后,援助律师的心情沉重,因为如果本案以诈骗罪来定罪的话,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毛某某为主犯,她的刑期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刚成年的花季少女如何能接受这个刑期? 由于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无异议,援助律师确定了辩护方向,最大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彰显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此规定本案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及数额特别巨大没有异议。公诉机关与辩护人的争议焦点在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是否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庭前会议的时候,援助律师当场提出辩护意见应当将被告人毛某某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毛某某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组织者策划者,在本案中并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在经营、管理上也没有决定权和支配权,而只是为了赚取工资和奖金,所起的作用只能是从属或者是不知情的间接辅助作用。 2020年4月21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毛某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不法分子借助电信、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的案件高发,诈骗手法不断翻新,受害人中多数是弱势群体,往往在经历一次受骗后生活会被完全改变。电信诈骗受到全国范围的关注源于“徐玉玉电信诈骗案”造成的广泛社会影响。现对犯罪分子的判刑,一方面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决心,可以给公众以更多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对潜在的电信诈骗嫌疑人的一种最好的警示,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参与电信诈骗,必受法律严厉惩罚的氛围。 援助律师围绕本案的事实,确定辩护方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为受援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作出不懈努力,最终使毛某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得到公正判决。受援人毛某某对这个案件结果也是能接受,会争取早日改造好出来再报效社会。她也表示经历了此事事件,相信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以后一定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能做违法的事情。该案件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裁判的温度,体现的是我们国家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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