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潘某某扶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潘某甲来到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女潘某乙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这位老人并耐心聆听其陈述。据了解,潘某乙于2017年初突然脑干出血入院治疗,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而其女婿仅在潘某乙病初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此后便不管不问,既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也不看望、照顾潘某乙。潘某甲为女儿的治疗、护理等借了大量外债,生活愈发拮据,难以支撑其女后续的医疗费用,加上年老体迈,现已是身心俱疲、走投无路。 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确认潘某甲提供的相关证据属实。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加之潘某乙收入低微且负债累累的家庭经济状况,法援中心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场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尽管潘某甲所携带的申请材料不全,但考虑到其年老体弱且需陪护照料身在医院的女儿的特殊情形,援助中心决定采取“容缺办理”机制受理其申请,并现场指派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梅锴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相关证据缺失较多,且潘某甲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病历资料杂乱,承办律师首先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有序的整理并计算相关金额,随后又详细列出了潘某甲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并相应地进行证据收集。 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调解不成只得到法院起诉。为避免今后执行中出现问题,承办律师建议潘某甲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女婿的具体财产情况,潘某甲所知甚少:只知道其女婿名下有一辆宝马车,但并不清楚车牌号等信息;只听其女儿说女婿有可能在外地购买了房产,但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因此,承办律师与潘某甲商议后,决定先查询潘某乙夫妇双方名下房产、车辆情况,再根据查阅了解到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承办律师前往县车辆管理所、市车辆管理所查阅潘某乙夫妇名下的车辆情况,又持法院调查函驱车前往三百公里之外去查阅双方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在不懈努力下,承办律师查询到潘某甲女婿名下有一辆小轿车,无房产相关登记信息。 由于潘某甲及其女儿无法提供相应担保,承办律师经多方联系为其找到了某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诉讼保全保险,法院最终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另外,因受援人经济困难,承办律师又为受援人撰写提交了诉讼费减免申请,成功地帮助受援人减免了部分诉讼费。 在首次开庭时,因还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法院决定待新证据提交完毕后再次开庭。承办律师随即根据案件需要,在受援人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相应地补充了代理词。二次开庭后,考虑到该案为夫妻间的纠纷,应尽可能争取调解解决此案,法官及承办律师努力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调解。在此期间,潘某甲女婿也提交了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受理后,决定将两案合并处理,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承办律师也进行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工作,站在受援人的立场上多次参与调解,双方最终于2020年6月17日达成了协议:1、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医疗费、扶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1000000元;2、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两个婚生子女均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承担。这一调解结果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夫妻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凸显的现实问题很典型,最终采取的调解结案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为尽可能避免夫妻“大难临头各自飞”,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基于社会情理的考量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作为规定纳入法制轨道,新出台的民法典第1059条中对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也予以了保留。本案中丈夫应当在妻子处于植物人状态时予以经济上和生活上的扶养,却一度将此义务“甩锅”给妻子的父母,折射出一般公众对法律理解不深刻的现实状况。 众所周知,调解工作并非易事,涉及到的法与情问题也十分复杂。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证据收集处理、申请财产保全到开庭后多次调解,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不仅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更是帮助这个困难的家庭解决了基本生存问题。本案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价值,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并且在后续的协议履行过程中也达到了有效解决纠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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