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化名),男,1995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2017年10月,因犯敲诈勒索害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7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刘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富源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刘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刘某户籍地村委会干部、村邻、直系亲属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7月16日经富源县司法局评审,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7年7月16日向浙江省宁波市北仑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收情况 2017年10月15日,富源县司法局收到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10月15日送达了回执。 2017年10月15日,刘某到富源县司法局报到。富源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墨红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直系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刘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刘某父母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执法宣告室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刘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刘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墨红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接收入矫是指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