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接收入矫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化名),男,1994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绿春县。2016年11月,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后不服绿春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红河州哈尼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21年5月2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6年11月23日,绿春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李某某,委托绿春县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 绿春县司法局收到绿春县人民法院委托函后,依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李某某居住地居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11月26日经绿春县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6年11月26日向绿春县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5月3日,绿春县司法局收到绿春县人民法院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相关法律文书齐全完备。 2017年5月3日,李某某到绿春县司法局报到。绿春县司法局对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进行了接收谈话教育,并告知其三日内到半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由司法所负责人、居委会干部、其亲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上好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李某某家属监督人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区社区矫正中心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司法所还说明了社区服刑人员在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自觉性。最后司法所还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马村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李小强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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