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化名),男,1976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乐昌市,居住地为昆明市西山区。2017年4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4月17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发函至西山区司法局,委托对被告人张某开展调查评估,并对居住地的真实性予以核实,函件载明了张某居住地址。自收函后,西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指派西苑司法所对张某开展调查评估,并对居住地址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西苑司法所调查核实,张某居住地址属实,其能够提供有效租房合同。4月18日经西山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并于2017年4月19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接收情况 2017年4月20日,西山区司法局收到了安宁市人民法院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7年4月20日邮寄执行通知回执。 2017年4月22日,张某到西山区司法局报到。西山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西苑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专干、担保人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张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社区专干等矫正小组成员在西苑司法所举行入矫接收宣告仪式。通过向张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西苑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小结】

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有关裁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二是对人的接收,即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并办理登记。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入矫宣告、教育,有利于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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