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供法律帮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底至3月初,夏某某在浙江省兰溪市某镇某村菜地里私自架设尼龙丝网,用于防止野生鸟类偷吃油菜花,期间导致2只野生鸟类被丝网挂住死亡。经兰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物种辨认:一只鸟(死体)为白头鹎,一只鸟(死体)为燕雀,两只鸟均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列入国家三有动物名录的物种。2021年3月19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并通知兰溪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夏某某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兰溪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安排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赵晨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查阅了关于非法狩猎罪的法律规定,并与承办检察官联系了解案情。鸟类在兰溪市全年禁猎,夏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是两只鸟的价值共600元人民币,夏某某架设鸟网也是为了防止野生鸟类吃其菜地里的油菜,犯罪情节较轻。 2021年4月1日,承办律师前往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为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供认罪认罚见证,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签署了生态环境管护承诺书,承诺担任村里的义务护林员一年。承办律师认为,夏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非法狩猎罪,但其主观恶性小,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认可赵晨律师的意见。 2021年4月2日,兰溪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夏某某非法狩猎案拟作不起诉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兰溪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工作人员及承办律师等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律师积极发言,并在评议环节发表法律意见:1.夏某某目前已有70岁,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在他的观念里设鸟网的目的单纯在于防止野生鸟类偷吃油菜花,对于对于禁猎期、禁猎区没有深刻的认识,其主观恶性较小,并无非法狩猎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私设鸟网共计导致2只鸟类死亡,为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600元人民币;2.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虽因经济拮据无力支付环境修复费用,但其本人愿意作为村里的义务护林员,签署生态管护承诺书,负责当地生态环境的管护,通过这一方式,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意义和价值;3.鉴于夏某某的实际情况,建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对夏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值班律师认真履职,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不仅仅是见证人的角色,而且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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