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徐某某涉嫌贪污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告人徐某某系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新居民事务所协管员,在2014年至2017年8月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登记出租房屋及娱乐场所的新居民信息等方式,骗取公款合计人民币47912元。 2018年3月15日,上虞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通知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英担任被告人徐某某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陈海英受理该案后,立即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经过与被告人徐某一一核对检察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援助律师初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徐某某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亦无异议,对于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没有异议,只是对于自己涉嫌贪污罪的罪名存疑,认为自己并非公务员,如何能构成贪污罪?针对被告人徐某某的疑问,援助律师陈海英先从理论上告知其贪污罪主体构成: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虽然被告人徐某某并非公务员,但其从事的是国家公务,故完全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针对本案控方提交的证据充分及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对其指控无异议的情形,援助律师陈海英把承办重点放到了解、收集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的量刑事实理由上;放到了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让其在今后的道路上知法守法上。援助律师认为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酌情减轻和从轻情节:1.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将犯罪所得47912元全额上缴到绍兴市上虞区监察委员会,系主动退赃。3.被告人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监察委员会和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所做的笔录具有一贯性,并出具了悔罪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徐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 庭审前,援助律师陈海英又会见被告人徐某某,告知其相关庭审程序,并再次着重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让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损失,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同时告诫其今后要知法守法。庭审中,援助律师陈海英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向法庭陈述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和从轻情节的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人向法庭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及永不再犯的决心。陈律师还提交了被告人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法庭结合被告人徐某当庭良好的悔罪态度,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被告人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重点放在对量刑的辩护上,并了解、收集被告人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事实及证据,庭前及庭审中对被告人积极地开展法治教育,尽到了援助律师的援助职责和社会责任,使本案获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案给很多虽然不是国家公务员,但是实际上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给他们思想上敲响了警钟,让他们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明白了“伸手”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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