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为乘客李某某受伤索赔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日上午,李某某乘坐岱山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由张某驾驶的浙LA5xx2号大型普通客车出行,8时36分许,该客车途经岱山县高东线10Km+830m路段处时因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并操作不当,与对向行驶不按规定借道通行的陈某某驾驶的浙LG0xx6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客车内乘坐的李某某等多名乘客受伤。根据交警调取监控录像显示,陈某某驾驶的浙LG0xx6号货车之所以未按规定道路行驶是因姜某某所有的粤B30xxK号小型轿车违规临时停车所致。2017年2月16日,岱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浙LA5xx2号客车驾驶员张某负主要责任,浙LG0xx6号货车驾驶员陈某某和粤B30xxK号小型轿车姜某某负次要责任,LA5xx2号客车内所有乘客均无责任。受伤后,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次日转院治疗,经诊断:左侧第3-7肋骨骨折,右侧第5、6、10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7年4月19日,李某某出院。2017年8月7日,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所舟山分所评定,李某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并综合评定其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45天、误工期限150天。汽运公司于事故发生后支付李某某住院费用25146元,其余相关费用均由李某某自己支付。 已过古稀之年的李某某已然没了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也不宽裕,她多次向汽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都被汽运公司拒绝。无奈,李某某走进了浙江省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相关材料,其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而且李某某作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属于可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特殊人群之一。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审批完毕,并指派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涛为其代理此案。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李某某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多次来往于汽运公司、交警大队、责任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之间取证。援助律师认为,如果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所有涉责人员及机构,不仅造成被告人数众多,关系复杂,而且由于涉责人员中有外地人士,可能会在实际诉讼中存在送达困难、理赔支付不易等风险,但是,如果能以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只起诉岱山汽运公司,就大大降低了风险,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确定代理方案并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后,援助律师马不停蹄地拟好起诉状,同时考虑到李某某无力支付法院起诉费的实际困难,在向岱山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时也一并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 2017年12月12日,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诉前鉴定费等赔偿共计92136.2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案件。在乘坐公车过程中受伤的李某某既可以选择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若选择侵权之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完全履行,因此,援助律师向受援人提出提起违约赔偿之诉的建议还是非常中肯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李某某乘坐岱山汽运公司的公交车,其和该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作为承运人的岱山汽运公司,未安全的将李某某送至约定地点,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作为承运人的岱山汽运公司不存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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