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沈涉嫌聚众斗殴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甲(未满18周岁)经常在QQ上与张某乙(未满16周岁)的女朋友聊天,因而与张某乙在QQ上发生争吵,双方遂约定各自纠集人员至浙江省嵊州市某镇中学后面的田畈里打群架。2016年9月24日下午,张某甲纠集小沈(化名)及黄某某、马某甲、周某某等十多人(均未满18周岁)携带钢管、铁棍等工具,与张某乙纠集的马某乙(未满16周岁)等二十多人携带尖刀、木棒等工具赶至约定地点,双方以拳打脚踢或使用携带的工具进行了互殴,致多人全身多次受伤。经鉴定,黄某某的胸部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一级标准,张某甲、张某乙、马某乙的全身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 2016年10月,嵊州市公安局通知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沈提供辩护。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张涵琛,分别为小沈涉嫌聚众斗殴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小沈,向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罪名,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又积极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小沈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 犯罪嫌疑人小沈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 犯罪嫌疑人小沈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大;4. 犯罪嫌疑人小沈在事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的谅解;5. 犯罪嫌疑人小沈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对小沈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小沈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备帮教条件,且小沈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2017年4月28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小沈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因琐事引发群殴的刑事犯罪案件,小沈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在侦查阶段有争议的就是小沈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建议上,认为小沈犯罪时所起的作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方面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所区别,且小沈系未成年人,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小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从本案所参与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结构来看,均系未成年人,如何加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是一个需要社会共同解决的问题。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