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提存条款的不动产转让协议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甲方东阳市XXXX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乙方。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1480万元,乙方愿意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但又怕甲方不能按期将不动产的产权证过户至自己名下而迟迟不敢付款。甲方也有同样的犹豫,怕自己着手进行过户手续后不能按期收到乙方的转让款。为此,双方来到公证处咨询有没有更安全的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方法。接到咨询后,公证员建议双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协议公证,通过在协议中约定提存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按约定分次将款项打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甲方按约定履行办证、过户手续。由公证处的公信力做背书,双方严格按协议履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和安全。 提存有两种类型,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本协议中的提存是担保提存,即提存人将提存款交给公证处保存,从而保证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为对方的原因使合同得不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会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款项以提存的形式由提存机关保存,并约定提款的条件和取回提存款的理由,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使提存款得以顺利交付。 在协议中,公证员拟写了关于付款时间的条款: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将壹仟肆佰捌拾万元转让款提存于XX市公证处提存账户,待甲方将上述房地产的产权证所有权人变更成“浙江顺安XX有限公司”之后,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可凭身份证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到XX市公证处领取该转让款。乙方XX可凭身份证到XX市公证处领取产权证。提存款分三次到达公证处账户,第一次提存的金额为400万且必须在2017年4月17日之前到达公证处账户,第二次提存的金额为500万且必须在2017年5月5日之前到达公证处账户,第三次提存的金额为580万且必须在2017年5月20日之前到达公证处账户,甲方在确认第一次提存的金额已到账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保证在第一次提存的金额到账之日起90天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果甲方在90天内不能完成过户手续,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向公证处取回全部提存款,如果乙方任何一次提存的日期延迟,则要支付给甲方当次提存金额2分/月的利息。任何一方违约,均要向未违约方支付转让总金额30%的违约金。 乙方严格按约定分期将款项打到了公证处账户,甲方如约在期限内完成了产权证的过户手续,双方的交易行为顺利完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转让方):浙江省东阳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乙方(受让方):B,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不动产转让协议书 甲方浙江省东阳市XXX有限公司与乙方XXX为顺利完成不动产转让事宜,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不动产转让协议书》公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不动产转让协议书》。申请人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上述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浙江省东阳市XXXX有限公司与乙方XXX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在我处签订了前面的《不动产转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方的签名、盖章以及乙方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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