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董某于1966年在绍兴南部山区出生,1993年清明节后的一个早上,董某在邻村山路边的一座凉亭,发现一名女婴,董某因家庭条件困难,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就把这个弃婴抱回家抚养了,取名董小某。 因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当时的董某根本不符合收养条件,虽然含辛茹苦把董小某拉扯大,但无法办理收养手续,一直无法为董小某申报上户口,给董小某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小学和初中还不难解决,可到了上高中的年纪,因为没有户口,董小某只能辍学,选择在附近的乡镇企业打工。 一转眼孩子大了,有了心爱的人,也到了结婚的年龄,再没有户口的话,连个结婚证都没法领。没办法,董某只能重新走进了派出所的大门。当派出所的同志告知董某可以凭抚养事实公证书办理落户手续时,董某马上来到了公证处,公证员告诉他,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早在2008年9月5日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你的情况属于1992年4月1日旧收养法实施之后,1999年4月1日新收养法实施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可以凭抚养事实公证书办理落户手续,但不能办理收养手续,落户时和户主的关系一栏是非亲属,不能是子女,而且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上也没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董某表示只要能解决女儿的落户问题,其他的都没有关系。于是公证员告知了董某像他这样的情况办理抚养事实需要提交的材料:董某的身份证,户口簿,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董某的婚姻和子女情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抚养事实情况说明和被抚养人的情况说明,两名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 2017年2月21日,XX公证处在受理了董某的申请、审查了其提供的材料,到董某居住地核实了相应情况后,为董某出具了公证书。 董某领到公证书后,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申报手续,当董小某的户籍最终被登记到董某的户口簿中,并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后,董小某随即和她的恋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抚养事实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抚养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2008年9月5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出台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抚养事实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之间,未满足收养人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已形成抚养事实的,这种情况下的被抚养人只能落户,无法确立收养关系;二是1999年4月1日之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这种情况可以凭抚养事实公证书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通过抚养事实公证,可以有效解决收养法实施后依然存在的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因收养关系不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这正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好体现。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XX字第XX号 申请人: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X,住址:XXXX。 关系人:董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董某于XXXX年XX月XX日起抚养弃婴董小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本公证书用于办理被抚养人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