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倪某某涉嫌诈骗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下旬,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在打击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活动中,接浙江省温州市社保中心案件移交,发现肾移植参保人倪某某有异常就医现象,每半个月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交替开同类药物,医保费用支出巨大。区人社局对倪某某的医保报销记录进行调查,发现倪某某在温医大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这三家医疗机构门诊轮流就诊,重复开药,其中部分药物开药量特别巨大,认为其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嫌疑。2018年12月26日,区人社局将倪某某涉嫌诈骗医保基金一案移送至瓯海区公安分局。2018年12月28日,区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2019年5月7日,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21日间利用医疗保险系统漏洞,先后多次在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人民医院、瑞安市人民医院超剂量开出吗替麦考酚酯240盒、熊去氧胆酸122盒、他克莫司(0.5mg)8盒、他克莫司(1mg)171盒、复方α-酮酸191盒、百灵胶囊180盒、结沙坦氨氯地平片333盒和颉沙坦胶囊118盒,骗取医保基金支付331258.2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区公安分局扣押了犯罪嫌疑人家中的部分药物。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1月14日,倪某某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受理审查后,指派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金晶律师承办该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会见受援人倪某某,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在侦查阶段,联系承办律师了解证据掌握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阅卷。据悉,犯罪嫌疑人倪某某多年来一直患有肾病、尿毒症,虽是十几年前换肾,但现有肾病症状,按照原有药物用量,已经不能支撑其正常生活。为了病情不再快速恶化,维持至二次换肾时间,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医生的建议,去多个医院大量购药用于服用。援助律师了解到在整个过程中,受援人并没有将其超量购买的药物用于售卖,赚取药款牟利,多余的药物均是放置在家中,用于服用。 援助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是否有诈骗事实,是否构成诈骗罪存在争议且争议较大。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为客观上表现为要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诈骗罪。 一、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主观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企图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达到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转归为自己所有的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其十年前做了肾脏移植手术,现在肾脏衰竭,服用药物的量不断增加,又因其需要再次换肾,欲出国换肾需要先行购药,否则药物将无法持续至其换肾,故而超量购药。另外,其所购买的药物均是抗排异药物、保肝保肺补肾降血压等药物,该类药物都是犯罪嫌疑人日常必须服用到的药物。犯罪嫌疑人确实有超量购买上类药物,对此犯罪嫌疑人并不否认,但就以此来认定犯罪嫌疑人骗取医保基金过于草率,是无依据的主观推定。如果要将超量购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形式,那么其必须是通过药物进行变现牟利。如果只是自行服用药物,这必然不是非法占有;若是通过保险基金的福利政策低价购买药物,然后高价卖给其他病人,将药物变现,那可以确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因此本案是否能够定性为诈骗罪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确实有将其通过保险基金的福利政策低价购买的药物出售予以牟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购买的药物均是自行服用,即使有少量给予他人食用也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将超量购买到的药物进行变现。既然没有变现,就没有牟利,也就没有将保险基金转为个人所有的情况,也就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购药。根据现有的证据,其仅仅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客观上确实超量购药了,但没有任何一项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通过药物牟利的事实。不能就此认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药,认为其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没有通过欺诈的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本案中,区人社局基于犯罪嫌疑人倪某某使用社保卡购药,客观上犯罪嫌疑人确实是因病需要购药,而根据相关政策,对于该类药物,人社局应当予以报销,犯罪嫌疑人没有虚构其病情进行购药,而是根据其实际病情进行购药。虽有存在超量购药情形,但是犯罪嫌疑人购药后均是自行食用,并没有将其购买的药物用于售卖予以换现。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有半年没有购买药物,这半年食用的药物都是原本超量购买的药物,部分药物现在仍在食用,还有部分药物已在侦查阶段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超量购买的药物均是其过去、现在、将来自己食用的,没有以此变现,因此也就不存在骗取医保基金这一情形,也就是不存在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综合上述两点,援助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倪某某的行为既不存在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也不存在客观上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的客观要件,因此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就此辩护意见,援助律师分别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进行沟通,最终区公安分局与区检察院均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 2019年8月20日,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倪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案件。对于上述撤案结果,受援人倪某某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中,援助律师在充分了解本案事实,详细阅卷后,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最终,援助律师以无罪辩护为思路,力争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的决定。正确的定罪量刑,不仅保障人权,更维护法治权威。该案中,援助律师认真提出专业法律意见,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做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公安机关充分听取了援助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最终确保了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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