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南某侵权责任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南某,系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吉尔孟乡某村牧民。1993年,索某和其家人在吉尔孟乡某村取得家庭承包草场409.9亩,1994年政府颁发了相应的草山使用权证,其草场与南某家的草场相邻。1998年,索某举家搬离该村。2008年,索某又搬回到原来居住的村子,但发现草场被别人侵占,即认为是南某其家人侵占,因为两家存在亲戚关系,索某要求村里老人及村委会出面调解,要求南某返还其草场,索某认为南某只返还了100亩,要求返还剩余的309.9亩草场,但南某以草场已经全部返还为由拒绝返还剩余草场。2020年4月,索某将南某起诉到刚察县人民法院。南某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后,因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自身也不懂法律知识,便来到刚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刚察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决定给其法律援助并指派青海湖光律师事务所韩淑萍负责办理。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索某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及分析,向南某针对案情及事实进行了详细询问了解并制作了具有针对性的谈话笔录,承办律师了解到:南某与索某存在亲戚关系,1994年,以南某哥哥才某的名义取得家庭承包草场409.9亩(使用人为5人),后来,为了家庭内部人员使用及管理草场方便,将该草场划分为两块,其中一块由南某的妻子周某及弟弟使用,同年,南某与周某结婚共同生活。南某与索某两家的草场在在西南边是相邻的。1997年,索某因无力承担草场税费,举家搬离村庄。在索某举家搬离后,因草场无人管理,国家税费无人承担,经村委会同意,索某的草场税费由南某及才某承担,草场管理及使用也是两家共同承担。 2008年,索某一家又搬回村子居住生活,考虑到两家是亲戚关系,搬回来后生活无着落,南某将100多亩草场返还给了索某,才某又返还其200多亩草场给了索某,他的409.9亩草场已经返还完毕。返还完毕后,返还草场事实上一直由索某的妻妹和岳母使用。 了解案情后,承办人积极收集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收集了南某保管的草原使用权证原始登记表一份,还通过村委会调取了1997年10月2日村委会让南某承担索某草场税费及草场使用决定的证据。2020年6月8日,本案按期开庭,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庭对案件事实有了明确详细地了解,法院下达判决文书,驳回了原告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在青海牧区,草场侵权纠纷案件是最多最普遍的案件类型。处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是还原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用事实说话、让证据开口。本案受援人南某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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